CONTENTS
- 1. 国际仲裁 | 制度理解与运用策略

- - 主要仲裁机构比较
- 2. 国际仲裁 | 法律概念及效力

- - 仲裁裁决的适用对象与要件
- - 仲裁条款撰写核对清单
- 3. 国际仲裁 | 仲裁机构选择与仲裁方式

- - 国际仲裁程序的流程
- 4. 国际仲裁 | 裁决与执行

- - 仲裁裁决的执行
- - 仲裁裁决撤销事由
- 5. 国际仲裁 | 仲裁前企业核对清单

1. 国际仲裁 | 制度理解与运用策略

国际仲裁是随着全球交易增加、在需要跨境争议解决方式时可以运用的制度。
当合同相对方为外国企业时,仅凭国内民事诉讼难以期待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
此时可以运用的便是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程序。
国际仲裁是代替法院审判、由争议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的程序和机构解决争议的方式,尤其因具有以下优点而受到众多企业青睐。
主要仲裁机构比较
机构 | 总部 | 优点 |
ICC | 法国巴黎 | 全球公信力,适合复杂案件 |
SIAC | 新加坡 | 中立国家,程序高效 |
KCAB | 韩国首尔 | 低成本,可使用韩语,适合中小企业 |
HKIAC | 香港 | 专注国际金融案件 |
ICDR/AAA | 美国 | 有利于在美国境内执行 |
2. 国际仲裁 | 法律概念及效力

国际仲裁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发生争议时不通过法院、而是通过第三方仲裁员解决争议,并由据此组成的仲裁庭适用准据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断(仲裁裁决)的程序。
此外,根据《纽约公约》,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获得在各国被承认并强制执行的保障。
仲裁裁决的适用对象与要件
在需要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下,适用《纽约公约》,且仲裁裁决包括常设仲裁机构或个别仲裁员作出的裁决。
此外,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合同中所含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书均属于此类。
无论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合同性质,该公约均予以适用。
仲裁条款撰写核对清单
在插入与国际仲裁相关的条款项目时,应明确设定以下各项。
项目 | 主要内容 |
仲裁机构 | 指定ICC、KCAB、SIAC、HKIAC等仲裁机构 |
仲裁地 | 影响仲裁程序和准据法的选择(仲裁地为进行仲裁审理的实际场所) |
仲裁语言 | 用于处理争议的语言(英语、韩语等) |
仲裁员人数及选定方式 | 通常为1~3名。由当事人协商或机构指定 |
准据法 | 适用于合同解释及争议解决的实体法 |
由于只要存在书面仲裁协议即可启动国际仲裁,因此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尤为重要。
3. 国际仲裁 | 仲裁机构选择与仲裁方式
企业首次经历国际仲裁时,选择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方式更为稳妥。
类别 | 机构仲裁 | 临时仲裁(ad hoc) |
定义 | 在仲裁机构的规则和行政监督下进行 | 在无仲裁机构介入的情况下进行 |
示例 | ICC、KCAB、SIAC、HKIAC等 | 以UNCITRAL仲裁规则为基础 |
优点 | 程序稳定性、专业性、强制力 | 程序灵活、可节省费用 |
缺点 | 产生向机构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程序复杂 | 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存在程序进行效率低下的顾虑 |
国际仲裁程序的流程
1. 仲裁开始
-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或仲裁请求书后,仲裁开始
- 机构仲裁的情况下,由机构送达书面文件或主持程序进行
- 须提交争议概要、请求事项、仲裁协议书副本 等
2. 选任仲裁员
- 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
- 各方当事人各指定1名,并通过协商选定第三名仲裁员
- 选定困难时,由仲裁机构指定(因中立性很重要,故会考虑国籍、利害关系、专业领域)
3. 程序准备
- 事先协商文件交换、书面提交日程、证据开示程序(document production)等
- SIAC等为提高程序效率,也积极运用在线会议
4. 文件开示与证据提交
- 可以要求对方提交材料,拒绝时需具备缺乏关联性或重要性等理由
- 即使是受保护的文件,也可在保密承诺下提交
- 事实关系的证明可通过文件、证人、专家陈述书等进行
5. 审理期日(Hearing)
- 当事人以开庭陈述(Opening statement)开始
- 通过证人询问、反询问、专家证言等展开主张
- 最长可进行2周,必要时可以书面审理替代
4. 国际仲裁 | 裁决与执行

经过国际仲裁作出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
裁决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后,当事人须毫不迟延地履行该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仲裁原则上是不可上诉的一审终局制。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撤销事由
但是,对仲裁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方式进行。
是否损害了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公共秩序成为判断标准。
希望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仲裁裁决正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此后在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决定确定之后,连撤销诉讼的提起本身也被禁止。
法院在存在以下事由时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 仲裁协议无效或由无行为能力人订立
- 被申请人未就仲裁程序获得适当通知,或被剥夺防御机会
- 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 仲裁员的组成或程序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该国法律
- 裁决尚未确定或已被撤销、中止的情形
- 争议的性质属于依当地法律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或执行违反公共秩序
5. 国际仲裁 | 仲裁前企业核对清单
核对项目 | 国际仲裁前的考虑事项 |
1. 争议的仲裁适当性 | -合同中有无仲裁条款 -性质上的仲裁适合性(刑事、紧急假处分事项不适合) |
2. 是否尝试过仲裁以外的协商、调解等其他手段 | 评估是否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
3. 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前置程序(协商等) | 未满足仲裁开始条件时,请求可能被驳回 |
4. 确保充分的证据及文件 | 合同书、通知函、电子邮件、工作日志等的举证可能性 |
5. 费用与预期收益的合理性 | 在包含律师费、仲裁员·机构费用、专家酬金等的基础上进行仲裁程序 |
6. 对方的支付能力 | 研究是否需要资产追踪 |
7. 在对方资产所在国执行裁决的可能性 | 研究是否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公共秩序例外等 |
8. 是否已过公诉时效或请求期限 | 注意各国的时效 |
9. 考虑政治·经济状况 | 考虑选举、汇率、制裁等风险 |
10. 与专门从事仲裁的专家商议 | -处理一般诉讼等的律师与仲裁专业律师的业务处理方式不同 -可制定协商余地、是否战略性延期等策略 |
国际仲裁不仅是诉讼的替代手段,更是从合同签订阶段起就应战略性设计的安全保障机制。
仲裁条款的有无、内容的明确性、仲裁地的选择,乃至语言和机构,都可能左右今后数亿韩元至数十亿韩元的损益。
国际仲裁依据事先制定策略、文件管理及运用仲裁机构,为企业的权利保护提供强制力。
建议向对各国准据法有一定理解、且有过国际仲裁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就相关事项进行咨询,并首先获得关于国际仲裁实际利益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