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毁坏物品罪 | 定义

- - 构成要件
- 2. 毁坏物品罪 | 类型

- - 破坏公益建筑物罪
- - 加重毁损罪
- - 特殊毁坏财物罪
- 3. 毁坏物品罪 | 处罚标准

- - 处罚幅度
- - 量刑标准
- - 通过实际判例了解处罚幅度
- 4. 毁坏物品罪 | 应对方法

- - 核实毁坏物品嫌疑相关信息
- - 与被害人和解
- - 应对法律程序
- 5. 毁坏物品罪 | 难以独自应对时

1. 毁坏物品罪 | 定义

毁坏物品罪是指故意破坏或毁损他人所有物的行为,该行为将依据韩国《刑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成立,须具备多项重要要件。
构成要件
① 他人财物
毁坏物品罪在法律上属于损坏他人所有物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里所称的他人财物,不仅包括个人所有的物品,也包括公司、机构等第三人所有的一切物品。
除汽车、电子产品、建筑物、公共设施等有形物外,具有一定效用的文书或电子记录也包括在内。
相反,本人损坏自己所有物的,不构成本罪。
② 故意性
仅因失误弄坏或损伤他人物品的,不构成本罪。
存在故意,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其行为会使他人财物丧失效用的情况下,仍故意破坏他人物品。
韩国大法院就毁坏物品罪判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事先计划毁损财物的意图。
即使并非事先计划,只要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他人意愿并将导致财物丧失效用,也可能构成本罪。
例如,行为人虽非以砸坏物品为直接目的,但在充分知晓该物品会被损坏的情况下仍实施相关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③ 实际损伤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对物品造成物理损伤。
这里所称的损伤,并非仅指外观发生变化,而是指物品的使用价值或功能降低的状态。
2. 毁坏物品罪 | 类型

毁坏物品罪的类型包括破坏公益建筑物罪、加重毁损罪、特殊毁坏财物罪等。
破坏公益建筑物罪
破坏公益建筑物罪,是处罚故意破坏或毁损用于公共利益的建筑物或设施(公益建筑物)行为的犯罪。
这里所称的“供公共利益使用的建筑物”,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的住宅或类似建筑物,无论其属于国家还是个人所有,均包括在内。
但根据韩国《刑法》第141条第2款,由公务机关使用的建筑物不属于其适用对象。
加重毁损罪
加重毁损罪是韩国《刑法》规定的毁损罪结果加重犯中的一种,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公益建筑物罪,导致人的生命或身体面临危险时,即构成本罪。
简而言之,是指因毁损财物的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形。
特殊毁坏财物罪
特殊毁坏财物罪,是指团体或多人共同实施,或者携带危险物品毁坏他人财物等的犯罪。
与一般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不同,该罪因具有行使集体威力或使用危险手段的情节,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3. 毁坏物品罪 | 处罚标准
毁坏物品罪涉及韩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嫌疑。
韩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益建筑物罪、特殊毁坏财物罪的未遂犯也应受到处罚。
▶ 韩国《刑法》第370条(未遂犯)
处罚幅度
▶ 韩国《刑法》第366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 3年以下有期徒刑、7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 韩国《刑法》第367条
破坏公益建筑物罪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 韩国《刑法》第368条(加重毁损)
对人的生命或身体造成危险时 | 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受伤时 | 1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时 | 3年以上有期徒刑 |
▶ 韩国《刑法》第369条
特殊毁坏财物罪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量刑标准
一般标准
▷ 犯罪动机情有可原
▷ 基于间接故意实施毁损行为
▷ 实际损害轻微
▷ 心神耗弱
▷ 自首
▷ 被害人不要求处罚或损害已获弥补
▷ 消极参与
▷ 真诚反省
▷ 无刑事处罚记录
通过实际判例了解处罚幅度
大田地方法院2021年7月8日宣判的2021고정445号判决
随后,被告人故意损坏被害人所有的地面照明设施,导致产生维修费用。
此外,被告人还扔掷被害人的名牌,并用砖块多次刮擦,反复实施毁损行为,导致产生维修费用。
因上述行为,
仁川地方法院2025年4月9日宣判的2024고정1971号判决
被告人因此发怒,用拳头击碎了安装在咨询室内的亚克力板,实施了毁损行为。
4. 毁坏物品罪 | 应对方法
对于毁坏物品罪,由于被害人的主张与委托人的立场可能相互冲突,因此需要准确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并采取合理且符合逻辑的法律应对措施。
核实毁坏物品嫌疑相关信息
如果遭到报案,迅速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非常重要。
应具体回忆并整理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损坏了何种物品。
此外,还需要收集受损物品的照片、视频、目击者陈述等客观证据。
如果被害人的主张与自己的记忆或已取得的证据不一致,应具体整理双方的差异,并做好准备,确保陈述不存在矛盾。
▷ 认真配合调查过程,避免情绪化应对
▷ 明确核实控告书、举报书等案件相关材料及涉嫌内容
与被害人和解
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可能对减轻刑事处罚产生积极影响。
为此,首先应准确核算受损物品的维修费或更换费用,并据此向被害人明确表达赔偿意愿。
即使未能达成和解,做好准备认真参与后续法律程序也很重要。
▷ 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和解内容,为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做好准备
▷ 达成和解后仍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证据
应对法律程序
在警察调查、前往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法院审判等一系列法律程序中,应准确且前后一致地准备基于事实的陈述。
还应及时提交调查机关或法院要求的文件及证据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程序。
尤其是翻供或作虚假陈述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避免此类行为,并保持冷静,不应受情绪左右。
▷ 不受情绪左右,冷静应对
5. 毁坏物品罪 | 难以独自应对时

如涉入相关案件,敬请随时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刑事律师寻求协助。
本法律法人从案件初期阶段起,就被告人的故意性、受损物品的状态、损害程度等构成毁坏物品嫌疑所需的全部要素进行全面审查。
此外,还与自有证据调查中心合作,在调查案发现场、收集目击者陈述等具体证据的基础上制定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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