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企业结合申报 | 程序

- - 企业结合的类型
- - 企业结合申报要件及标准
- - 企业结合申报豁免对象
- 2. 企业结合申报 | 企业结合审查事前协商制度

- - 事前协商程序与申请条件
- - 事前协商的运用战略与预期效果
- 3. 企业结合申报 | 实务上的重要性与应对战略

- 4. 企业结合申报 | 实务清单

- - 企业结合申报前
- - 企业结合申报各程序检查
- - 企业结合申报后
1. 企业结合申报 | 程序

企业结合申报是将各个企业的经营活动相互整合的过程正式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申报的程序。
这不仅是单纯的交易或合作,而是指在资本、人力、组织等多个层面上企业之间的结合,当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司拟进行企业结合时,即产生申报义务。
若未进行企业结合申报,可能会受到罚款等法律处罚,因此彻底遵守既定程序十分重要。
此外,还应在充分考虑企业结合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后审慎进行。
公平交易委员会在评估企业结合是否包含限制竞争的因素的过程中,会审慎考察结合后的企业是否可能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或是否可能使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变得困难。
若判断不存在竞争限制性,则将该事实通知企业;若认定存在竞争限制性,则会对此作出纠正措施。
因此,进行企业结合申报的企业应就此类审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并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应对。
企业结合的类型
公平交易法上企业结合的形态区分如下。
▶合并 :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律行为整合为一个法人
▶取得股份 :取得一定持股比例以上的股份,从而确保对其他公司的表决权支配力
▶高管兼任 :特定企业的高管兼任处于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高管
▶营业受让 :受让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承继经营者地位
▶其他 :相互出资、公司分立·分立合并、设立支配公司等
企业结合申报要件及标准
满足以下标准时,即产生企业结合申报义务。
结合当事公司的资产总额或销售额标准
▶国内销售额或资产总额在3千亿韩元以上的公司进行结合的情况
▶交易相对方的国内销售额或资产总额在300亿韩元以上
特别是,即使是海外企业之间的结合,只要满足上述要件,也会产生国内申报义务。
此时,不仅是交易金额,还会综合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支配力、持股比例、董事会组成权等。
企业结合申报豁免对象
根据公平交易法,以下类型免除企业结合申报义务。
兼任其他企业高管总数的⅓以下(代表理事除外)
商法上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并或营业转让
被合并公司自身规模不足300亿韩元的关联公司之间的合并
转让公司资产总额的10%以下且转让金额不足100亿韩元的营业转让
2. 企业结合申报 | 企业结合审查事前协商制度

公平交易委员会自2024年起引入了企业结合审查事前协商制度,企业在提交企业结合申报书之前可与公平交易委员会事前协商。
事前协商程序须在正式申报日前至少2周提出申请,可就是否属于简易审查、交易结构、是否限制竞争以及敏感信息等所有事项进行协商。
引入企业结合审查事前协商制度,是为了改善以往仅在正式申报后才能进行审查、企业难以事前调整交易结构或难以及早察觉竞争限制性问题的状况。
事前协商程序与申请条件
企业结合审查事前协商制度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期限 :在正式申报日前至少2周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协商申请书
▶协商对象 :包括企业结合的交易结构、是否可适用简易审查、市场的界定及竞争限制性判断标准、敏感经营信息的公开范围等,在申报前阶段需要讨论的各项争议问题
▶协商方式 :可通过书面、当面或非当面(视频会议)方式进行,通过制作事前协商会议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方式予以记录
通过该制度,申报人可提前掌握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审查方向,及早检视竞争限制性问题并事前调整交易结构,从而将审查延迟或不予批准的风险降至最低。
事前协商的运用战略与预期效果
事前协商制度尤其可在以下情况下积极运用。
▶复合型企业结合交易结构 :除单纯合并外,还复合包含股份取得、营业受让、公司分立等的结合
▶新兴市场或数字平台结合 :市场界定不明确、竞争限制性判断复杂的结合
▶海外企业之间的结合 :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分析、是否需要申报、基准金额核算等方面存在争议问题的情况
通过事前协商,可及早获得公平交易委员会关于是否适用简易审查的判断,并通过提前讨论竞争限制性问题,事前完成结合结构的变更或资料的补充。
此外,通过就敏感资料的公开范围与方式进行协商,申报人的经营机密也能得到保护。
3. 企业结合申报 | 实务上的重要性与应对战略

企业结合不仅是单纯的M&A交易,而是一种可能改变相关产业内市场结构并对竞争环境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
特别是在国内外大型M&A、风险投资、金融业结合的情况下,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审查标准呈逐渐强化的趋势,结合后的市场占有率、竞争限制性、消费者受损可能性成为主要的审查要件。
因此,企业在推进M&A、投资、营业受让、设立子公司等交易时,应从交易结构设计阶段起就前瞻性地审查是否属于企业结合申报对象,并就是否需要申报以及合法的申报程序加以推进。
为预防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行政处分与课征金,建议进行如下事前法律审查及应对。
▶确认结合当事公司的销售额·资产总额
▶审视企业结合审查标准及主要审查争议
▶审查申报书及提交资料的适当性
▶制定审查应对战略(市场界定、竞争限制性反驳资料等的准备)
对违反公平交易法行为的处罚对企业信誉及经营权的维持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若已计划进行企业结合,建议事先向公平交易专业律师寻求咨询。
4. 企业结合申报 | 实务清单
请查看企业结合申报相关的企业实务清单,确保程序无遗漏地进行。
企业结合申报前
■审查是否发生申报义务
☐ 企业结合的类型(股份取得、高管兼任、资产转让、营业受让、合并、共同事业等)
☐ 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13条
☐ 结合当事人的资产·销售额规模及市场占有率是否满足
■确认申报时期
☐ 股份取得:取得日之后30日以内
☐ 资产·营业转让:合同签订日之后30日以内
☐ 合并:合并合同日之后30日以内
☐ 高管兼任:兼任日之后30日以内
■审查是否运用事前协商制度
☐ 是否在正式申报2周前提交事前协商申请书
☐ 可就交易结构·市场界定·是否简易审查进行协商
企业结合申报各程序检查
■申报文件准备
☐ 企业结合申报书
☐ 结合相关合同副本
☐ 公司概要及经营现状说明资料
☐ 最近3个营业年度的财务报表
☐ 市场占有率及竞争结构分析资料
☐ 其他公平交易委员会要求的资料(交易结构图、方案、内部审查报告等)
■结合市场界定
☐ 产品市场及地域市场界定
☐ 确保界定依据(需求替代性、供给替代性、SSNIP测试等)
☐ 确保市场占有率核算依据及资料
■简易审查对象审查
☐ 资产·销售额是否在一定规模以下
☐ 事业的垂直·水平关系与否
☐ 是否能够证明因海外企业之间的结合而对国内无影响
■竞争限制性评估
☐ 水平结合时的市场占有率变化及竞争结构分析
☐ 垂直结合时的封闭性及封锁效果有无
☐ 征询竞争经营者及交易相对方意见的可能性
☐ 准备竞争限制顾虑的化解方案(纠正措施、附条件批准意向等)
■其他审查指南考虑事项
☐ 数字·平台事业结合时的数据结合效果审查
☐ 消费者受损可能性及公共利益体现的审查
☐ 整理海外是否批准及是否向外国竞争当局申报
企业结合申报后
■确认申报是否受理
☐ 确认公平交易委员会受理编号及受理日
■审查过程应对
☐ 应对资料补充要求
☐ 收到竞争限制顾虑通报时准备提交纠正方案
■批准结果确认
☐ 确认批准、附条件批准、禁止与否
☐ 附条件批准时制定条件履行计划
■事后管理
☐ 提交条件履行的履行计划书
☐ 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出售等纠正措施的履行现状
☐ 条件履行完成报告及确认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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