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对军人等强制猥亵 | 案件内容

- - 案件发生经过
- 2. 对军人等强制猥亵 | 军事专业律师协助事项

- - 对告诉内容的可信性及一致性审查
- - 通过引用韩国大法院判例进行的法理辩护
- - 反驳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并提出相反情形
- 3. 对军人等强制猥亵 | 案件结果

- - 军人强制猥亵处罚规定
- - 应对冤枉嫌疑的要点
- 4. 对军人等强制猥亵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一站式应对

-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策略构建
1. 对军人等强制猥亵 | 案件内容

这是一位表示自己涉嫌对军人等强制猥亵、前来寻求军事专业律师协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案件发生经过
委托人为现役上等兵,遭到在部队内同一生活馆服役的同僚士兵们以对军人等强制猥亵嫌疑提起告诉。
告诉人们主张委托人反复实施了揉搓其胸部、拍打其臀部等不当身体接触。
然而委托人全面否认了这些主张。
反而是告诉人们平时经常对委托人进行身体接触加以调戏,或在部队内以性方面的言行加以骚扰的情形。
委托人表示,尽管同一排内已多次发生性违纪事件,但出于“不想制造另一个麻烦”的理由而对申告有所犹豫。
然而,当自己说出“从现在起我不会再忍了,若再发生一次这样的事就提起告诉”后,反而是告诉人们提起了报复性告诉。
诉说冤屈的委托人在军事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准备了辩护。
2. 对军人等强制猥亵 | 军事专业律师协助事项
军事专业律师根据本案特点,综合考虑封闭的组织结构、上命下服的文化、军队案件的程序特性等,制定了分阶段的应对策略。
对告诉内容的可信性及一致性审查
在对告诉人们的陈述进行比较分析后,确认其对具体时间、地点、情形的描述并不一致,且相互陈述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
特别是为证明被害主张的时间点与实际服役日程不符,取得了生活馆勤务记录、值班日志、服役日志等。
通过引用韩国大法院判例进行的法理辩护
以韩国大法院判例为依据提出:性犯罪不能仅凭被害人的陈述认定有罪,该陈述的客观可信性必须得到保障(韩国大法院宣告 2009도12048 判决)。
并借此强调仅凭单纯的情绪性陈述或不明确的情形难以证明犯罪事实这一点。
反驳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并提出相反情形
提交委托人所写日记的全文作为证据,具体证明了委托人持续遭受告诉人们的性骚扰及不当言行。
并通过服役同僚的陈述取得了告诉人们反而先向委托人试图进行身体接触的事实,佐证了猥亵的情形。
此外,以委托人在说出“下次将采取法律手段应对”之后随即被提起告诉这一点,强调该告诉极有可能是以报复为目的的虚假申告。
3. 对军人等强制猥亵 | 案件结果
警方认定:① 告诉人们的陈述相互矛盾,② 客观证据不足,③ 委托人反而存在可能是被害人的情形。
据此,就对军人等强制猥亵嫌疑作出了不予移送决定。
所谓“不予移送”,是指在犯罪事实不被认定的情况下,不予移送而在警方阶段终结案件的处分。
这实际上是使其摆脱刑事处罚风险的决定。
军人强制猥亵处罚规定
韩国《军刑法》第92条之3作出如下规定。
“以暴行或胁迫对军人等实施猥亵者,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款设置了比一般《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严格得多的标准,不能选择罚金刑,必须处以徒刑以上刑罚。
此处的军人等包括下列人员。
· 服现役的军官、准尉、士官、士兵
· 军务员以及军校学员、士官候补生等具有军籍的学生
· 应召服役中的预备役、补充役
即,对隶属于军队的所有层级的成员同等适用。
| 区分 | 具体内容 |
|---|---|
| 被害人身份 | 现役军人(军官、士官、士兵)、军务员、军校学员、士官候补生、预备役应召者等 |
| 猥亵的存在 | 不仅包括身体接触,也包括以言行、举动等引发性屈辱感的情形 |
| 暴行、胁迫的因果关系 | 暴行或胁迫必须是使猥亵得以实施的原因(突袭式猥亵也认定为暴行、胁迫) |
| 故意性 | 必须是带有性意图的行为 |
| 是否同意 | 被害人自愿应允的情况下,强制猥亵难以成立 |
应对冤枉嫌疑的要点
· 确保初期陈述阶段的一致性
– 若在调查初期作出不利陈述,日后难以反驳,因此陈述必须在律师协助下进行。
· 取得客观材料
– 日记、短信、KakaoTalk、勤务日志等能够证明“生活模式”的材料,是对抗有罪推定的核心证据。
· 分析是否以报复为目的
– 需要综合考虑军队组织内的人际关系、服役矛盾、等级秩序等进行动机分析。
· 考虑军队侦查机关的特殊性
– 军事警察的调查过程比一般刑事程序更为迅速,陈述被制成笔录的比率较高,因此初期应对极为重要。
· 注意军队纪律处分
– 与刑事结果无关,军队内部纪律处分(降级、退役处分)可能一并进行,因此需要在刑事与行政两方面应对。
4. 对军人等强制猥亵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一站式应对

大倫律師事務所具备军事专业律师、性犯罪专业律师、电子数据取证中心与证据调查中心(协作单位)相互协作的体系。
在本案中也不止步于“无嫌疑主张”,而是从多角度取得了军队服役记录、生活馆CCTV、短信对话记录等基于事实的证据,并构建了连军队内部纪律处分风险也一并考虑的综合防御策略。
结果,委托人通过不予移送决定摆脱了军事警察的侦查,得以正常继续其军队服役。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策略构建
军人身份下的性违纪事件比一般刑事案件受到严重得多的对待。
韩国《军刑法》第92条之3仅规定了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无罚金刑,因此一旦因冤枉的嫌疑成为侦查对象,整个军队生涯都可能陷入危险。
因此,从初期侦查应对阶段起,精通《军刑法》与军事审判程序的军事专业律师的协助必不可少。
若能确保客观证据与陈述的一致性,就如同本案一样,完全能够促成不予移送的结论。
本案委托人以不予移送决定洗清冤屈后,正在军事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准备对告诉人们的反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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