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殴打罪和解案件内容

- 2. 殴打罪和解案件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 - 否定共同殴打嫌疑
- - 制定殴打和解策略
- 3. 殴打罪和解案件结果

- - 殴打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 - 殴打·共同殴打的处罚程度
- - 殴打·共同殴打案件的法律应对要点
- 4. 殴打罪和解,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事项

1. 殴打罪和解案件内容
因需要代理殴打罪和解及共同殴打嫌疑方面的协助而找到本法人的委托人,为向因金钱问题产生矛盾的朋友(控告人)要求返还钱款,与另一名熟人一同前往了控告人的店铺。
在交谈过程中情绪激动,委托人用手拍打了控告人的脸颊和下巴部位,过了一段时间后,同行的朋友也击打了控告人的头部。
控告人将案件全过程录音约6小时后提交,警方认为可将二人的殴打以共同殴打论处,并展开了侦查。
由于共同殴打比殴打的处罚更重,且不属于被害人意思不罚罪,即使被害人不希望处罚,侦查仍可能继续,因此委托人诉说了极大的不安。
为此,委托人为达成殴打和解,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刑事专业律师请求了协助。

2. 殴打罪和解案件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刑事专业律师就委托人的案件提供了如下协助。
否定共同殴打嫌疑
大倫刑事专业律师分析了控告人提交的6小时录音文件,确认委托人实施殴打的时间点与朋友实施殴打的时间点相差约1小时。
这是不符合共同殴打成立要件——同一机会性、相互认知、共犯关系——的关键依据。
此外,还援引韩国最高法院2013도4430号判决,阐明了如下法理。
“韩国《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等的法律》第2条第2项所称‘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殴打之时’,是指须存在于同一场所、同一机会下相互认知彼此的殴打并加以利用而实施犯罪的共犯关系。”
以该条款为依据,积极主张委托人仅成立单独殴打,而共同殴打无法成立。
制定殴打和解策略
共同殴打不属于被害人意思不罚罪,但单独殴打可根据被害人的处罚意思,以无公诉权而终结。
律师利用这一点,立即着手代理与控告人一方的殴打和解。
• 说明殴打经过
• 解释这是源于金钱矛盾的偶发行为
• 承诺防止再犯、转达郑重道歉
• 协助计算和解金及撰写和解书
大倫代委托人协调了殴打和解方案,最终成功从被害人处获得了不希望处罚意见书。
3. 殴打罪和解案件结果
通过大倫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得出了如下结论。
• 共同殴打嫌疑不成立 → 无犯罪嫌疑
• 殴打嫌疑 → 因被害人的不希望处罚意思,作出无公诉权(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委托人不再需要接受刑事审判或处罚,这是因为法理分析与殴打和解策略同时准确进行才得以实现的结果。
殴打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对身体行使有形力本身即构成殴打,即使实际没有造成伤害也可成立。
殴打罪的成立要件有故意+行使有形力+对对方身体的侵害这三项。
此外,共同殴打嫌疑须由二人以上在同一时空下相互认知彼此的殴打,并以共犯关系共同实施才能成立。
并非仅因多人各自实施了殴打,就自动构成共同殴打。
殴打·共同殴打的处罚程度
区分 | 处罚规定 | 法定刑 |
🔗殴打罪(被害人意思不罚罪) | 韩国《刑法》第260条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共同殴打(暴力行为处罚法) | 韩国《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等的法律》第2条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5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殴打罪 属于被害人意思不罚罪,只要被害人表明“不希望处罚”的意思,侦查便可能终结。
即使记录、证据不利,只要达成和解,公诉权便会消失,因此抢先达成和解非常重要。
但如果连共同殴打也成为问题,则除和解之外,还需要经过通过法理审查来否定共同殴打嫌疑的过程。
殴打·共同殴打案件的法律应对要点
- 必须分析录音文件、CCTV等数字证据
- 明确区分殴打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关系,判断共同殴打是否成立
- 迅速审查殴打的和解可能性,尽早提出和解方案
- 克制情绪化应对后,以辩护人意见书加以梳理
- 具体化金钱矛盾、偶发性、酌情减轻要素等
- 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存在风险 → 必须通过专家代理和解
4. 殴打罪和解,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事项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殴打·共同殴打案件中提供如下系统化的支持。
• 精密审查录音文件·CCTV·手机记录等数字证据
• 代理与被害人的和解及撰写和解书
• 利用被害人意思不罚罪特性设计策略
• 构建否定共同殴打的逻辑并适用韩国最高法院判例
• 陪同接受警察·检察调查并提供陈述策略
• 案件结束后连再犯预防咨询也提供支持
殴打罪根据情况有很大风险从单纯殴打 → 共同殴打 → 扩大至适用暴力行为处罚法,因此初期应对决定案件结果。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请不要拖延,通过🔗预约法律咨询获得专家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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