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建设工程纠纷 | 请求协助应对工程款诉讼的委托人

- - 什么是工程款诉讼?
- - 建设工程纠纷被告方的应对方法
- 2. 建设工程纠纷 | 反驳工程款诉讼的应对策略

- 3.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款诉讼结果,原告请求被驳回

1. 建设工程纠纷 | 请求协助应对工程款诉讼的委托人
在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委托人为经营住宿业购买不动产后,与原告方签订了新建工程相关合同。
此后,原告以“工程已经完工并已取得使用批准,但被告仍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提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以工程款及委任报酬的名义请求支付约2.5亿韩元及迟延损害金。
但委托人认为原告的主张并非基于合同内容或客观合意,相关资金往来也不能被视为工程款,因而表示不服并请求协助应对该建设工程纠纷。

什么是工程款诉讼?
工程款诉讼是典型的建设工程纠纷类型,是施工方针对发包方提起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诉讼。
特别是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合同当事人及合同内容、是否就追加或变更工程达成合意、已付款项及结算关系,以及是否存在支持上述事实的客观证据,通常会成为核心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纠纷被告方的应对方法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成为工程款诉讼的被告时,应仔细审查以下事项。
- 合同、报价单、结算单等合同文件的内容
- 追加工程款或私下协议能否得到客观证据证明
- 如存在转账记录,相关款项属于工程款还是其他法律关系
- 被主张作为工程费用支出的款项是否确实用于该施工现场
2. 建设工程纠纷 | 反驳工程款诉讼的应对策略
在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我们注意到原告的请求分为依据另行委任合同提出的报酬请求和工程款请求,并针对各项争议焦点制定了应对策略。
1. 另行委任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以双方的交情、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及资金往来为依据,主张双方已成立报酬为1亿韩元的委任合同。
但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以不存在委任合同书,且相关资金往来亦无法被确定为委任报酬为由,否认另行委任合同成立。
2. 工程款合意及变更合同是否应予认可
原告公司以合同中未明确记载工程进度或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具体内容为由,主张双方另行约定了合同中未载明的追加工程款。
但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以完全不存在足以认定追加工程款或变更合同的合同、协议及结算资料为依据,反驳称原告主张的追加合意并未得到证明。
3. 转账记录的法律性质
原告以向委托人转账的交易记录为证据,主张原告代委托人支出了工程款,并请求返还相关款项。
企业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与原告之间确实存在多次转账记录,但不能据此断定相关款项被用于支付工程款。
此外,我们强调原告所转款项中的大部分,是用于返还委托人此前借给原告的款项,从而降低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除工程承包合同、变更合同、报价单、工程进度款及结算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基础资料外,可用于确认施工范围或是否存在追加工程的现场照片、施工日志、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等,也都是重要的判断依据。
此外,对方主张存在追加合意或口头约定时,取得能够对此作出客观反驳的文件及资金流向资料,会对纠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建设工程纠纷的事实关系整理得越迟,举证就可能越困难,因此从诉讼初期起便需要进行专业审查。
3.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款诉讼结果,原告请求被驳回
在该建设工程纠纷中,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另行委任合同成立,也难以认定存在追加工程款的合意,因而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请求。
法院还判决诉讼费用由原告方承担。
由此,委托人得以摆脱约2.5亿韩元的金钱负担及承担迟延损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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