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咨询应收款律师的委托人

- - 应收款律师梳理案件争议焦点
- - 应收款律师提供的协助
- - 应收款律师的协助结果
- 2. 应收款律师解读结算款请求诉讼的核心要点

- - 结算款请求诉讼的条件
- 3. 如需应收款律师协助

1. 前来咨询应收款律师的委托人

前来咨询应收款律师的委托人是A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以提供库存管理、快递管理等物流代理服务为目的而成立。
委托人与销售饰品、箱包等商品的D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代理从订单管理、发货到库存管理的各项业务,并收取相应代理费。
然而,合同签订后不久,被告便开始主张“商品未正常发货”“库存数量不符”等。
尽管委托人从未违反合同,且所有业务相关事项均可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便捷查询,被告仍持续向委托人公司的员工追责、质问,作出滥用强势地位的行为。
委托人认为双方已无法继续维持相互尊重的合同关系,遂作出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主张无法结算并支付代理费。
因此,委托人最终决定通过民事诉讼取得结算款,并向应收款律师请求咨询。
应收款律师梳理案件争议焦点
应收款律师首先对相关法律原理和事实关系进行了审查。
根据韩国《民法》第543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可以终止合同的条件,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时,可以终止合同。
① 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终止权或解除权时,应以向相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终止权或解除权。
② 前款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据此,应收款律师着重证明委托人终止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
应收款律师提供的协助
1)明确证明委托人履行合同
通过与内部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协作,收集了委托人与被告之间的消息、邮件记录、工作日志、出库记录等资料。
将所收集记录中委托人发送的“经确认,商品已于00日00时正常出库”“可在系统中查看处理结果”等消息与出库记录进行比对,证明业务开展过程完全一致。
据此,有力主张委托人已明确履行合同义务。
2)主张结算款返还请求权已经产生
与内部证据调查中心共同分析被告的交易记录后发现,被告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约2个月后,便表示将与新的企业签订合同。
据此阐明,被告滥用强势地位并主张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是为了终止该合同并与新的企业签订合同。
应收款律师进而明确指出合同中“故意损害对方名誉或造成损失时,可以终止合同”的条款,并强调委托人对结算款的法定请求权已经产生。
应收款律师的协助结果
在应收款律师的协助下,法院认定了被告为终止合同而故意损害委托人名誉,以及委托人已诚实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据此,法院依照韩国《民法》第543条,判令被告向委托人支付全部未付结算款。
2. 应收款律师解读结算款请求诉讼的核心要点
在依照合同或约定应当取得特定款项,而对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结算款请求诉讼。
提起结算款请求诉讼应满足以下条件。
结算款请求诉讼的条件
分类 | 条件 |
合同存在 | 存在合同书、协议书等交易关系证明文件 |
付款期限届满 | 约定的付款日期已过,或 付款条件已满足但仍未付款 |
履行合同义务 | 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必须能够确认请求方已履行自身义务 |
对方未履行义务 | 存在表示拒绝付款或长期未履行义务的情形 |
由于请求结算款的一方(原告)必须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从初期开始取得客观资料并采取应对措施十分重要。
3. 如需应收款律师协助
如果正在考虑提起结算款请求诉讼,应事先对合同内容、付款条件、履行事实、证明资料等进行全面审查,然后采取有体系的应对措施,这一点十分重要。
应收款律师会明确审查合同与事实关系,并制定能够突出有利部分的应对策略。
此外,还会与内部证据调查中心及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协作,收集能够证明已履行合同的工作日志、消息、电子邮件等资料。
以合同书、协议书、报价单等为基础,梳理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并明确争议焦点。
▶ 系统整理履行事实证明资料
筛选工作日志、交易记录、消息、电子邮件等能够佐证合同履行的资料,构建证据体系。
▶ 着重说明对方未履行合同
梳理延迟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经过,确定能够明确体现对方责任的主张方向。
如需应收款律师协助,请通过🔗法律咨询预约查看当前情况并获取具体应对方向的说明。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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