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受到特殊恐吓罪嫌疑的委托人

- - 案件经过
- - 刑事律师的协助
- - 特殊恐吓罪嫌疑,成功防御获不起诉处分
- 2. 特殊恐吓罪的概念与处罚程度

- - 处罚程度
- 3. 针对特殊恐吓罪嫌疑的应对策略

- - 量刑标准
- - 若获得刑事律师的协助
1. 受到特殊恐吓罪嫌疑的委托人
受到特殊恐吓罪嫌疑的委托人前来寻求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咨询,首先掌握了案件经过。
案件经过

委托人称自己平素患有精神疾病,情绪起伏相当剧烈,且容易受到压力影响。
案发当日,委托人因觉得自己使用的手表不舒适,试图自行修理,但手表难以修好,因而感到压力。
最终在修理过程中手表损坏,委托人无法承受极大的压力,开始大喊大叫、发起脾气。
受惊的妻子从房间走出试图安抚委托人,但委托人从厨房拿出菜刀挥舞,一边说着“我要去死”,一边持续做出威胁性举动。
于是妻子在慌乱之中报了警,委托人因此受到特殊恐吓罪的嫌疑。
刑事律师的协助
刑事律师细致审查了可能适用于委托人的量刑标准,并针对委托人的案情制定量身定制的策略予以应对。
1) 强调因精神疾病导致的压力与判断能力下降
刑事律师取得了委托人的精神科专科医生意见书、药物治疗记录等,强调委托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患有精神疾病,因而处于对压力极度脆弱的状态。
此外,还提及案发当时委托人一度中断了遵医嘱长期服用的药物,主张这是在委托人无法作出正常判断的状态下发生的偶发事故。
2) 转达妻子不愿处罚的意思
强调委托人的妻子表明了不愿处罚的意愿,称“案发当时虽然受了惊吓,但报警是出于担心委托人万一出事的心情”,“很担心委托人,希望其不要受到处罚”。
刑事律师据此提交了正式的不愿处罚意见书,恳请对委托人予以从宽处理。
3) 委托人深刻的反省与防止再犯的意志
提交委托人的反省书,指出委托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悟与反省,以及重新开始精神科治疗并提交相关计划书、展现出防止再犯的强烈意志,以此强调了委托人的反省与防止再犯的意志。
特殊恐吓罪嫌疑,成功防御获不起诉处分
通过刑事律师的协助,侦查机关认定这是在正常判断能力下降的状态下发生的偶发事故,并认定委托人深刻反省且表明了防止再犯的意志。
据此,侦查机关就特殊恐吓罪嫌疑对委托人作出了不起诉处分。
2. 特殊恐吓罪的概念与处罚程度
恐吓罪是指通过告知足以使人产生恐惧的危害,从而侵害他人意思形成自由的犯罪。
其中特殊恐吓罪适用于使用凶器或危险物品,或者展示团体或多众威力进行恐吓的情形。
即指通过实际能够施加危害的手段或集体威势,给对方带来现实恐惧的行为。
处罚程度
韩国《刑法》第284条(特殊恐吓) |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即使告知的是针对对方的家人、亲属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危害,只要其内容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也可能构成嫌疑。
3. 针对特殊恐吓罪嫌疑的应对策略
特殊恐吓罪不属于被害人意思不罚罪,因此即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侦查与处罚仍可能继续。
尤其是根据是否使用凶器以及恐吓的程度,也不能排除案件被从重认定的可能性。
因此,一旦受到嫌疑,重要的是在细致审查案件经过与量刑标准后,制定符合具体情况的应对策略。
量刑标准
▶ 恐吓程度轻微的情形
▶ 参与犯罪存在特别值得酌情考虑事由的情形
▶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也负有相当责任的情形
▶ 心神微弱
▶ 自首或内部举报
▶ 不愿处罚或损害恢复(含提存)
▶ 消极参与
▶ 真诚反省
▶ 无刑事处罚前科
若获得刑事律师的协助
1. 制定各侦查阶段的应对策略
刑事律师会综合考虑控告受理后的警方调查、是否移送、检方判断等阶段,制定符合案件走向的应对策略。
2. 精密审查嫌疑是否成立与处罚可能性
综合特殊恐吓罪构成要件是否满足、凶器使用的解释、恐吓程度等,判断嫌疑成立的范围与处罚可能性。
3. 按照量刑标准整理有利情节
整理是否反省、偶发性、再犯可能性、不愿处罚意思等量刑要素,朝着能够获得从宽处理的方向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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