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交通事故专门律师经手的案件情况

- - 交通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
- 2. 交通事故专门律师的法律建议

- - 最重要的是""逃逸的故意""
- - 依据客观情况强调对方过失
- 3. 交通事故专门律师争取到的""不起诉""

- 4. 交通事故专门律师讲解的肇事逃逸致伤相关信息

- - 肇事逃逸致伤何时成立
- - 肇事逃逸致伤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1. 交通事故专门律师经手的案件情况
找到交通事故专门律师的委托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因涉嫌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即违反《特加法》(肇事逃逸致伤)的嫌疑而被立案。
交通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
从事出租车营运的委托人白天在自家附近的大路上驾驶时,行驶于第二车道途中变更至第一车道。
继续行驶的委托人虽然发现后方有摩托车倒地,但没有多想便继续驾驶。
不久后,委托人接到警方联系,得知自己被举报涉嫌肇事逃逸致伤,尽管当时自己并无过失,却因担心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而陷入恐惧,于是找到了交通事故专门律师。

2. 交通事故专门律师的法律建议
与一般的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情形不同,适用违反《特加法》嫌疑的肇事逃逸致伤有可能面临沉重的刑事处罚,因此交通事故专门律师慎重地审查了案件。
交通事故专门律师仔细审查本案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加以应对。
根据《特加法》,因自身过失引发交通事故的司机若不对因该事故而伤亡的被害人采取救助等措施而逃逸,将会受到加重处罚。
要判断是否以逃逸为目的离开事故现场,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经过与内容、被害人的受伤部位与程度、事故司机的过失程度、事故司机与被害人的年龄和性别、事故后的情况等因素。
案发当时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为限速50km路段,委托人当时按照限速匀速行驶,既没有饮酒,也没有疏忽前方注视义务。
最重要的是""逃逸的故意""
<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第5条之3第1款第2项规定的致伤,其要件为必须证明存在逃逸的故意。
逃逸的故意,需在"犯罪嫌疑人明知本案事故因自身过失而发生,却不采取任何措施而逃逸的行为认识及实行意思"存在时方能成立。
由于委托人从未认为本案事故是因自身过失而发生,交通事故专门律师就委托人主张其不存在逃逸的故意。
案发当时,后方摩托车超速紧追而来,委托人才变更车道,且未察觉到摩托车也随之变更了车道。
依据客观情况强调对方过失
另一方面,肇事的摩托车未遵守限速,且存在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疏忽前方注视义务的过失。
委托人在变更车道时虽未开启方向指示灯,但与后方跟随的摩托车之间保持了安全距离。
由于摩托车并未与委托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委托人只是察觉到后方摩托车倒地这一事实而已。
交通事故专门律师据此主张,委托人当时在正常行驶,而摩托车一方则存在事故的过失。
3. 交通事故专门律师争取到的""不起诉""
律师强调,事故发生当时委托人是在遵守道路法规的情况下驾驶,因此难以将自己的变更车道与摩托车的事故联系起来。
最终律师的主张得到采纳,本案获得违反《特加法》(肇事逃逸致伤)的不起诉决定,委托人得以避免了严重的处罚。
4. 交通事故专门律师讲解的肇事逃逸致伤相关信息
肇事逃逸致伤与一般的交通事故未采取措施不同,被归类为重大交通犯罪。
肇事逃逸致伤的核心要件如下。
肇事逃逸致伤何时成立
根据《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第5条之3第1项,车辆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死伤),未立即停车对被害人采取救助等必要措施而逃逸的,将根据其结果适用肇事逃逸致伤或肇事逃逸致死。
| 肇事逃逸致伤 | 因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未采取救助措施而逃逸 |
| 肇事逃逸致死 |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 |
肇事逃逸致伤被认定的情况下,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上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肇事逃逸致伤的五大构成要件
| 发生交通事故 | 属于道路交通法上的交通事故 |
| 发生人身伤害 | 单纯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此类,须存在需要治疗的身体伤害 |
| 事故及受害的可认知性 | 驾驶人已经认识或能够认识到事故发生的事实 |
| 违反救助措施义务 | 事故当时未立即停车确认被害人状态并报案等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 |
| 逃逸 | 故意离开现场的情形 |
肇事逃逸致伤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即使被害人所受伤害极其轻微,也可能成立肇事逃逸致伤的嫌疑,并且即便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自首,也仍属于处罚对象。
但是,如同本案例一样,若并未认识到事故且没有逃逸的意图,便可从一开始就在交通事故专门律师的帮助下寻求应对策略。
若处于与此类似的情况,即便是细微的差异也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内容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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