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到访仁川肇事逃逸律师的委托人

- - 仁川律师查明的案件情况
- - 到访仁川律师的委托人被指控的罪名
- 2. 仁川肇事逃逸律师的协助事项

- - 肇事逃逸律师的主张① 委托人不具有违法性
- - 肇事逃逸律师的主张② CCTV影像不能作为证据资料
- 3. 仁川肇事逃逸律师的协助结果,不起诉处分

- - 需要肇事逃逸律师协助的情形
1. 到访仁川肇事逃逸律师的委托人
仁川肇事逃逸律师为查明委托人的行为是否真正构成肇事逃逸,进行了细致的咨询并收集了相关资料。
仁川律师查明的案件情况
仁川肇事逃逸律师的委托人被目前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丈夫报了案。
案发当天是子女与丈夫的探视日,也是委托人为从丈夫处接回子女而在停车场与其见面的日子。
当子女全部上车、委托人也坐上驾驶座时,丈夫为约定下一次探视日而向孩子们询问日程,但听到委托人说孩子们已有安排后十分恼火,大声喊叫并踹踢驾驶座车门和后视镜等,实施了暴力行为。
委托人因急于摆脱这一慌乱而恐惧的处境,匆忙驶离停车场。
在此过程中,丈夫主张自己的脚背被轧到,但对此毫不知情的委托人就这样离开了停车场,随后被丈夫以肇事逃逸为由报了案。
到访仁川律师的委托人被指控的罪名
作为被害人的丈夫主张委托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
即主张,自己的脚背被轧到而摔倒,委托人却对此置之不理并逃离。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
通常也被称为‘肇事逃逸’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时造成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却未对被害人采取妥善的救护措施,或事后处置不当时可能被适用的罪名。
与此相关适用的罪名如下。
韩国《道路交通法》
▣ 第54条(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① 因车辆或路面电车的驾驶等交通行为致人伤亡或损坏物品(以下称"交通事故")的,该车辆或路面电车的驾驶人及其他乘务人员(以下称"驾驶人等")应当立即停车,采取下列各项措施。
1. 救护伤亡人员等必要措施
2. 向被害人提供个人信息(指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以下第148条及第156条第10号中相同)
▣ 第148条(罚则) 未采取第54条第1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发生时措施的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 仁川肇事逃逸律师的协助事项
仁川肇事逃逸律师的委托人职业为公务员,若本案被提起公诉,将会受到纪律处分,且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请求务必以无犯罪嫌疑结案。
为使委托人获得无犯罪嫌疑处分,大倫对案发当时的CCTV等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并作出如下辩护。
肇事逃逸律师的主张① 委托人不具有违法性
案发当天,尽管孩子们都已上车,丈夫仍拍打车门、掰折后视镜等,表现出暴力倾向。
委托人出于安抚孩子而想尽快驶离停车场的心情,并主张在此情形下难以察觉被害人被车轮轧到的事实。
由于委托人并非在知晓该事实的情况下故意逃逸,因此委托人本身不具备构成要件的故意,
并主张即使存在此种故意,该行为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或‘正当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肇事逃逸律师的主张② CCTV影像不能作为证据资料
丈夫以CCTV影像为证据,主张自己的脚被轧到而摔倒,但律师主张,仅凭CCTV影像无法准确显示委托人在停车场驶出车辆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脚背是否曾被车辆压到。
3. 仁川肇事逃逸律师的协助结果,不起诉处分
仁川肇事逃逸律师以委托人所经历的情况为基础,证明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伤罪所要求的故意,即明知被害人受伤仍逃逸这一点并非事实,最终获得了 不起诉处分。
需要肇事逃逸律师协助的情形
肇事逃逸案件之所以立案,是因为从被害人的角度无法得知肇事者是知晓事故后逃逸,还是未察觉便离开。
因此,如果卷入此类案件,有必要与在肇事逃逸相关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韩国第9位大倫律師事務所(以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为准)的仁川肇事逃逸律师一起研究解决方案并准备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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