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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

殴打罪量刑 | 夫妻间殴打控告,通过和解以“驳回起诉”收尾

就殴打罪量刑进行咨询的委托人表示,自己因被妻子以殴打罪提起控告而陷入慌乱,于是找到了专办殴打案件的律师。

CONTENTS
  • 1. 殴打罪量刑 | 案件的起因
    • - 夫妻矛盾演变为控告
  • 2. 殴打罪量刑 | 律师的应对策略
    • - 以委托人陈述为基础重构当时情况
    • - 对殴打嫌疑的全面反驳
    • - 强调虐待儿童嫌疑证据不足
    • - 通过和解协助取得的不希望处罚意见书
  • 3. 殴打罪量刑 | 法院判断为“驳回起诉”
  • 4. 殴打罪量刑 | 需注意之处
    • - 殴打罪量刑与不希望处罚意见书的含义
    • - 被害人意思不罚罪案件中和解的重要性

1. 殴打罪量刑 | 案件的起因

就殴打罪量刑进行咨询的委托人表示,自己原本将琐碎的夫妻矛盾视为小事而未加在意,妻子却以殴打罪对自己提起了控告。

家庭内部的矛盾一旦发展为殴打罪或虐待儿童嫌疑,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便会增大,因而需要考虑殴打罪量刑,为此专办殴打案件的律师与委托人展开了具体咨询。

殴打罪量刑

夫妻矛盾演变为控告

平时夫妻矛盾频繁的委托人,因被指每当发生矛盾就多次实施扔东西的行为,而被以殴打罪提起控告。

妻子主张,委托人不仅对自己辱骂并扔东西,而且这些行为是在未成年子女面前实施的,给子女的情绪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还构成违反儿童福利法(虐待儿童)。

2. 殴打罪量刑 | 律师的应对策略

律师注意到,如果控告状中所写的“扔东西的行为”属实,委托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若再被适用虐待儿童嫌疑,则将成为更重处罚的对象。

因为殴打罪并非必须有对身体的直接接触才成立,在对对方施加物理性威力、引起恐惧心理的情况下也可能成立。

以委托人陈述为基础重构当时情况

首先,律师在与委托人就殴打罪量刑进行详细咨询的过程中,重构了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

结果,委托人得以回想起控告内容中部分事实关系被夸大或歪曲之处。

他一贯陈述称,自己并非朝妻子扔东西,只是在情绪激动之下将物品粗暴地放到了其他位置而已。

对殴打嫌疑的全面反驳

律师根据委托人所记得的事实关系,展开了全面反驳控告状所载殴打嫌疑的应对策略。

并主张,将夫妻矛盾情形中常见的情绪化行为归结为刑事处罚是不当的,且难以认定殴打的故意或威力。

强调虐待儿童嫌疑证据不足

律师还强调,就妻子以在子女面前实施了此类行为为由所主张的虐待儿童嫌疑,也缺乏客观证据。

律师的主张得到采纳,委托人就虐待儿童嫌疑以证据不足为由获得了不予处分的决定。

通过和解协助取得的不希望处罚意见书

另一方面,律师考虑到委托人与妻子实质上仍是夫妻关系,判断与其让案件走到法院判决,不如通过妥善和解来了结案件,这才是对委托人最现实且积极的解决方案。

为此,律师积极提供协助,以缓和双方的情绪对立,促成合理的和解。

尽管委托人与妻子是夫妻,但考虑到直接面对面时情绪矛盾可能加剧,专办殴打案件的律师采取了转达调解内容并详细说明的方式推进和解。

结果,委托人决定向妻子支付和解金,妻子也接受了这一方案,并提交了内容为不希望处罚的不希望处罚意见书。

3. 殴打罪量刑 | 法院判断为“驳回起诉”

载有妻子不希望处罚意思的和解书被提交至法院后,法院认为不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思维持公诉,遂作出了“驳回起诉”的判决。

法院在判断检察官提起的公诉是否构成犯罪之前,以提起公诉的合法性或诉讼要件有欠缺为由终止审判,这便称为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的事由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27条

具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判决宣告驳回起诉。

1. 对被告人没有审判权时
2. 提起公诉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时
3. 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再次提起公诉时
4. 违反第329条提起公诉时
5. 在必须有告诉才能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告诉被撤回时
6. 在不得违背被害人明示意思提起公诉的案件中,作出不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或者撤回希望处罚的意思表示时

摆脱了殴打罪量刑可能偏高之危机的委托人表示,将与妻子通过沟通、彼此努力以维系顺畅的夫妻关系,并向律师转达了感谢之意。

4. 殴打罪量刑 | 需注意之处

殴打罪一旦嫌疑被认定,即属于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的处罚对象。

不过,由于其属于被害人意思不罚罪,在被害人不希望处罚的情况下,可被排除在刑事处罚对象之外。

殴打罪量刑与不希望处罚意见书的含义

不希望处罚意见书是指被害人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希望对加害人进行刑事处罚之意思的文书。

被害人可将其提交至侦查机关,作出不希望刑事处罚的法律意思表示。

如此,一旦提交不希望处罚意见书,便不会因殴打罪受到处罚,从而摆脱为殴打罪量刑担忧的危机。

被害人意思不罚罪案件中和解的重要性

被害人意思不罚罪是指若被害人不希望处罚,便无法处罚加害人的犯罪。

正因如此,通过和解提交不希望处罚意见书,在殴打罪案件中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如此,在被害人意思不罚罪的情形下,若达成和解则不会受到处罚,反之,若和解未能推进,即便损害轻微,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即便与被害人关系亲近,亲自进行和解也可能导致情绪恶化,因而伴随相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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