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侵犯著作权 | 案件经过

- 2. 侵犯著作权 | 协助内容

- - 虽存在传播情形,但说明并非出于积极故意
- - 细致分析调查资料并构建反驳逻辑
- - 警方调查前的陈述策略及陪同协助
- 3. 侵犯著作权 | 协助结果

- - 侵犯著作权的处罚,成立要件与处罚幅度
- - 当下需要的是策略与协助
1. 侵犯著作权 | 案件经过

因侵犯著作权案件即将接受刑事调查的委托人,曾使用种子下载程序下载商业电影,并在一定期间内将该文件分享(上传)给他人。
该视频是已正式完成著作权登记的内容。委托人未经著作权人事先同意便将其下载,且未采取任何措施,任由程序持续运行,导致该视频被传播给多人。
问题在于,种子下载具有下载与上传同时进行的特点,委托人并非只是持有文件,而是实际实施了“传播行为”,相关情况已明确记载于控告书和调查记录中。
最终,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保护专业机构取得了委托人的IP地址及上传记录,并以涉嫌侵犯著作权为由提出刑事控告。
调查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委托人因担心可能受到刑事处罚,遂尽快向侵犯著作权案件律师请求法律协助。
2. 侵犯著作权 | 协助内容
鉴于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存在对委托人不利的传播情形,侵犯著作权案件律师在细致审查法律原理的基础上制定了积极的辩护策略。
虽存在传播情形,但说明并非出于积极故意
侵犯著作权案件律师承认委托人确实下载了相关文件,并在一定期间内运行程序而导致文件被传播,但同时强调,委托人并未积极追求这一结果,也并非出于惯常或营利目的反复实施该行为。
委托人只是为了观看一部电影而使用该程序,甚至未能正确认识到传播行为可能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细致分析调查资料并构建反驳逻辑
调查机关将委托人的行为判断为“侵犯著作权”,并取得了IP地址、时间段及文件哈希值等资料,但侵犯著作权案件律师逐项分析并反驳,指出这些资料不足以断定委托人存在实际的“故意传播”或“反复侵权”。
尤其是,律师还一并提交了关于种子下载技术特点及通常使用方式的专家意见书。
警方调查前的陈述策略及陪同协助
为避免委托人在调查过程中作出不利陈述,侵犯著作权案件律师事先整理并提供了针对预期问题的回答指南,并于调查当天陪同委托人接受调查,在制作笔录时协助防止其作出不必要的自白或可能引发误解的陈述。
3. 侵犯著作权 | 协助结果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调查机关起初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高,但经侵犯著作权案件律师应对后,委托人的故意性和营利目的均被否定,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处分。
侵犯著作权的处罚,成立要件与处罚幅度
要因侵犯著作权受到刑事处罚,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要件 | 说明 |
|---|---|
① 须为著作权有效的著作物 | 相关创作成果须被认定为著作权保护对象,且须有合法权利人。 |
② 与原著作物存在实质性相似 | 被主张侵权的著作物须系模仿原著作物,且被害人(控告人)须证明原著作物与被主张侵权的著作物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 |
③ 存在故意或认识可能性 | 只有证明侵权人知道相关著作物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或至少处于有可能知悉的情形,才可予以处罚。 |
以下行为也视为“侵犯著作权”
行为类型 | 说明 |
|---|---|
未经许可进口 | 以发行侵犯韩国境内著作权的物品为目的而进口 |
持有侵权物品 | 明知是侵权物品,仍以发行为目的保管、持有 |
业务上使用 | 明知是侵犯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复制品而在业务中使用 |
损害名誉的使用 | 以损害作者名誉的方式歪曲、使用著作物 |
韩国《著作权法》第136条
| 如属于下列行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或并处有期徒刑与罚金。 |
当下需要的是策略与协助
侵犯著作权案件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无法仅通过和解结案。
如果从警方调查阶段起未能依法作出适当应对,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及民事损害赔偿;无意间实施的下载或分享行为,也存在导致实刑或罚金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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