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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著作权侵权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 | 被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委托人,在大倫协助下请求金额减半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再次遭遇竞争企业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该竞争企业此前曾因涉嫌违反《著作权法》被起诉过一次;在大倫的协助下,成功将请求金额防御了一半。

CONTENTS
  • 1. 前来咨询富川损害赔偿律师的委托人
    • -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了解的案件情况
    • -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防御请求金额的策略
    • -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关于原告产品的知名度
    • -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关于委托人产品的销量
  • 3. 在富川损害赔偿律师的协助下防御原告请求金额的一半

1. 前来咨询富川损害赔偿律师的委托人

向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寻求咨询的委托人,被销售同类产品的竞争企业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希望能够防御请求金额。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了解的案件情况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在🔗大倫富川办公室通过与委托人的咨询,了解了案件情况。

委托人从海外进口家用健身器材后,一直在韩国知名的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竞争企业以其模仿了包装设计、使用说明书及购物平台内的详细说明为由,对其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然而,此前委托人曾因涉嫌模仿该竞争企业的包装纸设计而被举报过一次,并支付了和解金。

而此次再度提起诉讼的竞争企业主张,其产品是经过长期研究开发而成、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以委托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对委托人提起了诉讼。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韩国为防止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从事同类经营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 《关于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第2条

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属于下列各目之一的行为。

(一)无下列任何正当理由,使用与在韩国国内广为知悉的他人姓名、商号、商标、商品容器、包装以及其他标示他人商品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销售、散布、进口、出口使用了此类标志的商品,从而使人与他人商品产生混淆的行为

(二)无下列任何正当理由,使用与在韩国国内广为知悉的他人姓名、商号、标章以及其他标示他人营业的标志(包括商品销售、服务提供方式,或招牌、外观、室内装饰等营业提供场所的整体外观,以下在本目中称为“他人的营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使人与他人营业上的设施或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标示他人商品的标志‘在韩国国内广为知悉’是指,在国内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为交易者或需求者所知悉的程度即为已足;至于是否属于广为知悉的商标等,则以使用期间、方法、样态、使用量、交易范围等以及商品交易的实际情况和社会一般观念上是否客观上广为知悉,作为判断基准。

— 韩国最高法院 2012.5.9. 宣告 2010도6187 判决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的处罚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亿韩元以下罚金刑

但是,就罚金刑而言,如果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得相当于财产上所得额10倍的金额超过5亿韩元,则可能被处以该财产上所得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刑

2.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防御请求金额的策略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在仔细分析委托人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包装设计、说明书等后,判断二者的相似度相当高,因此有必要尽可能地防御请求金额。为此,向法院作出了如下主张。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关于原告产品的知名度

原告主张,其产品在网络购物平台上长期保持健身器材类目第一,产品评价数量相当可观,并且以带有原告品牌的关键词进行了大量搜索,因此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然而,原告占据第一的购物平台,都是知名度相对较低、用户数量较少的网站;而在用户数量最多的购物平台上,可以看出委托人的产品销售排名更高。

因此,强调了不足以认定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在韩国国内广为知悉’这一要件。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关于委托人产品的销量

委托人的产品是从中国进口的产品,销售价格比同类产品便宜很多。

因此主张,委托人的产品销量好并非因为模仿了原告的设计,而是由于品质优良、价格竞争力强。

3. 在富川损害赔偿律师的协助下防御原告请求金额的一半

富川损害赔偿律师协助了被提起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委托人,成功将原告请求的金额防御了一半

在企业中,这类因侵犯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十分常见。如果成为了此类诉讼的被告,立即委托律师推进诉讼会更为有利。

如有相关方面的需要,欢迎随时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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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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