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就遗产分割比例请求咨询的委托人

- - 遗产分割比例,案件经过
- - 继承律师为认可遗产分割比例提供的协助
- 2. 遗产分割比例,委托人的1/3份额获认可

- 3. 遗产分割比例,属于分割对象的财产

- - 不属于分割对象的财产
- 4. 遗产分割比例,注意事项与应对策略

- - 继承律师的策略
1. 就遗产分割比例请求咨询的委托人
就遗产分割比例请求咨询的委托人,其具体情况如下。
遗产分割比例,案件经过
委托人与其配偶A某(以下简称被继承人)结婚后,维持婚姻关系约20年。
被继承人在与委托人再婚前已有2名子女,委托人在知悉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与其结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委托人与被继承人共同在被继承人的农地上务农为生。
在此过程中,委托人一直负责农作物管理、相关机械检查、农作物订购等工作,为维持和增加被继承人的财产作出了贡献。
此外,委托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前的5年多时间里一直悉心照料其病中生活,并尽心尽力地扶养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了包括农地在内的约10亿韩元遗产。
委托人希望其在10亿韩元遗产中的1/3份额获得认可,但被继承人的子女(以下简称被告方)主张,部分农地以及委托人居住的建筑物归其所有,因此无法认可委托人对这些财产享有份额。
为使自己在遗产分割比例中的正当份额获得认可,委托人遂向继承律师请求协助。
继承律师为认可遗产分割比例提供的协助
1)主张遗产分割协议未成立
原告方以委托人曾同意由其向委托人支付部分现金为由,主张遗产分割协议已经成立。
对此,继承律师以该提议并非最终协议,只是对分割方式进行的暂时性意见交换,且委托人从未获知具体财产范围及准确价值为依据进行了反驳。
律师还强调,在包含未反映客观市场价格的财产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有效的遗产分割协议。
2)主张认可贡献份额
原告方主张,委托人并未对遗产的形成作出特别贡献。
对此,继承律师通过农地登记簿及耕作相关支出明细,证明了委托人长期亲自在被继承人的农地上务农并参与维持财产,同时还通过医疗记录及身边人士出具的事实确认书,具体证明了委托人多年来护理患病的被继承人,并负责其日常生活各方面事务的事实。
据此,律师阐明委托人为维持和增加遗产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并主张其相应的分割比例应获认可。
3)反驳关于遗产范围不当的主张
原告方主张,委托人居住的建筑物及部分农地并非遗产,而是归其所有,因而应从分割对象中排除。
对此,继承律师通过登记簿副本等客观资料指出,该建筑物并非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且不存在足以认定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或完成赠与的资料。
律师据此反驳称,原告方的主张不过是试图任意缩小遗产范围,作为分割对象的财产应依据法律标准重新确定。
2. 遗产分割比例,委托人的1/3份额获认可
法院认定,难以认为原告方所主张的遗产分割协议已最终成立,同时认可委托人为维持和增加被继承人的财产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此外,法院未采纳原告方关于部分农地和建筑物应从遗产中排除的主张,并判定应以包含上述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为基础进行遗产分割。
最终,委托人对全部遗产享有的1/3份额获得了认可。
在继承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取得了其正当遗产分割比例获得认可的结果。
3. 遗产分割比例,属于分割对象的财产

确定遗产分割比例时,原则上全部遗产均属于分割对象。
共同继承人共有的财产可以按照各自份额进行分割,并以分割时或审判时的价值为准进行评估。
不属于分割对象的财产
金钱等性质上可以分割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在继承开始时即依照法定继承份额当然归属于各继承人。
此类财产无需另行协商或经过审判,即视为已经完成分割,因此原则上不属于遗产分割的对象。
4. 遗产分割比例,注意事项与应对策略
确定遗产分割比例时,如未妥善梳理作为分割对象的财产范围及价值,可能导致不利结果,因此需要注意。
特别是在协议分割过程中,如果遗漏全体继承人是否同意、是否存在应从分割对象中排除的财产、债务或扣除项目,可能导致纠纷长期持续或权利无法得到完整认可。
继承律师的策略
继承律师首先依据法律标准梳理继承人的范围及遗产范围。
随后,律师会明确区分属于分割对象的财产与应予排除的财产,并一并审查财产价值及债务关系,从而梳理诉讼争议焦点。
此外,律师还会整理相关资料并向法院提交,以便法院判断是否认可贡献份额以及具体分割比例,同时针对审判或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制定应对策略。
如果预计会因遗产分割比例发生纠纷,为确认适合具体案件的应对方向,通过🔗预约法律咨询制定具体策略可能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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