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人找到龙山民事律师的经过

- - 向民事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
- - 民事律师讲解的婚外情第三者诉讼相关法令
- 2. 龙山民事律师的协助事项

- - 民事律师主张,被告明知委托人的存在却仍实施了不正当行为
- - 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因被告遭受的精神痛苦相当严重
- - 民事律师主张,被告介入委托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导致其破裂
- 3. 龙山民事律师的协助结果,“胜诉”

1. 委托人找到龙山民事律师的经过
本案委托人在得知妻子出轨的事实后,希望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提起诉讼。
向民事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
这是委托人到访龙山分所委托民事诉讼的经过。
委托人平时与被告经常见面,关系亲密。
在与被告一家人同行的旅行中,委托人察觉到妻子与被告之间微妙的气氛。
疑心加重的委托人在妻子的手机上安装了可以追踪位置的应用程序,其结果令人震惊。
妻子与被告长期以来保持着不正当关系,甚至出入彼此的家中。
之后委托人追问妻子,妻子如实交代了与被告见面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委托人陷入了背叛感与震惊之中。
陷入背叛感与震惊的委托人决心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并到访龙山分所,向民事律师请求协助。
民事律师讲解的婚外情第三者诉讼相关法令
- 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
第三者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情形
指公婆或岳父母、妾室或配偶的通奸对象等不当干涉婚姻生活,致使婚姻破裂的情形,或遭受公婆、岳父母殴打、虐待或侮辱,以至于强迫其继续维持婚姻生活被认为过于苛刻的情形等。
- 韩国最高法院2004年2月27日宣判2003므1890判决等
- 婚外情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注意事项
夫妻因不和及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共同生活破裂,夫妻生活的实体已不复存在并在客观上达到无法恢复的程度后,即使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配偶也无法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 韩国最高法院2004年2月27日宣判2003므1890判决等
- 虽可向对夫妻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婚外情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符合以下条件时则不属于请求对象。
1. 婚外情第三者无法得知本人配偶已婚事实的情形
2. 在发生婚外情行为之前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终结的情形
2. 龙山民事律师的协助事项
龙山民事律师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金,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咨询制定了策略。
民事律师主张,被告明知委托人的存在却仍实施了不正当行为
被告与原告平时是关系亲密的熟人。
龙山律师强调,被告明知案外人为已婚者,却仍实施了不正当行为。
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因被告遭受的精神痛苦相当严重
因被告的不正当行为,原告正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对此,龙山律师提交诊断书,证明了委托人正在接受精神医学科诊疗的事实。
民事律师主张,被告介入委托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导致其破裂
被告介入原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导致该夫妻共同生活破裂,妨害了作为婚姻本质的夫妻共同生活。
龙山律师主张,被告对于此类不正当行为负有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义务。
3. 龙山民事律师的协助结果,“胜诉”
采纳龙山民事律师所提出的主张的审判庭作出了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万韩元的判决。
这得益于龙山民事律师对委托人所遭受痛苦的举证。
如果正因婚外情第三者而遭受痛苦
上述案件是委托人在龙山民事律师的协助下,成功向婚外情第三者(男性)请求巨额损害赔偿金的案例。
为向婚外情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收集能够证明对方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十分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为委托人收集有利且实质性的证据,战略性地协助委托人。
如果您正因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而陷入困境,欢迎随时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龙山民事律师寻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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