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 - 前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的经过
- -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 2.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协助

- -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反驳被害人的主张,指出其并非事实
- -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其他分队成员的目击陈述并非事实
- 3.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无犯罪嫌疑”

- - 如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1.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被一名分队成员以特殊殴打(持械聚众)为由举报,因此接受了韩国军警队的调查。
但该分队成员的主张与事实相去甚远。
因此,深感冤屈的委托人为了证明自己无犯罪嫌疑,向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

前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的经过
这是委托人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的案件。
委托人是一名军人,担任分队长。
委托人平时也会与分队成员事先约定惩罚项目,一起踢足球等。
据称,惩罚主要包括弹额头等。
此前,如果委托人在玩闹时打到他人或因失误造成伤害,都会通过道歉等方式与分队成员友好解决。
但后来,一名分队成员突然举报委托人涉嫌特殊殴打(持械聚众)。
被害人陈述称,委托人曾用足球击打自己,并用金属衣架勒住自己的脖子。
但这与事实相去甚远,委托人深感冤屈。
最终,为了证明自己无犯罪嫌疑,委托人将案件委托给了议政府律师事务所。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军人在具有军人身份期间卷入刑事案件的,依韩国《军刑法》处罚。
韩国《军刑法》第60条(对正在履行职务的军人等实施暴行、胁迫等)
① 对上级或哨兵以外正在履行职务的人实施暴行或胁迫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罚。
1) 临敌时: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其他情形: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聚众或携带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实施第1款规定之罪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罚。
1) 临敌时:3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其他情形:1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 未聚众而由2人以上共同实施第1款规定之罪的,加重幅度最高为第1款规定刑罚的二分之一。
④ 因实施第1款至第3款规定之罪,致上级或哨兵以外正在履行职务的军人等死亡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罚。
1) 临敌时: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战时、事变时或戒严地区:实施第1款规定之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第2款或第3款规定之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其他情形:实施第1款规定之罪的,处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第2款或第3款规定之罪的,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⑤ 因实施第1款至第3款规定之罪,致上级或哨兵以外正在履行职务的军人等受伤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罚。
1) 临敌时: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其他情形:1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协助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进行细致沟通,详细了解了委托人的案件。
在此基础上,律师否认了委托人被指控的全部涉嫌事实,并提出如下主张。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反驳被害人的主张,指出其并非事实
被害人陈述称,委托人曾用足球击打自己,并试图用金属衣架勒住自己的脖子。
然而,该陈述完全不属实,委托人从未使用过金属衣架。
因此,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主张被害人的陈述不可信。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其他分队成员的目击陈述并非事实
其他分队成员谎称目击了委托人殴打被害人的场面。
但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查明案发时分队成员并不在现场,据此主张分队成员的陈述属于虚假陈述。

3.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无犯罪嫌疑”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全力提供协助后,警方对委托人的案件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委托人原本十分担心无法洗清冤屈,最终在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证明了自己无犯罪嫌疑。
如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上述案件是身为军人的委托人遭分队成员以特殊殴打(持械聚众)为由举报后,为洗清冤屈而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案例。
如有人像上述情况一样无端卷入犯罪案件,请随时前往大倫律師事務所的议政府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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