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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特殊殴打(持械聚众)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协助案例 | 因特殊殴打(持械聚众)来到议政府办事处的委托人获不予移送决定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无端遭人举报涉嫌特殊殴打(持械聚众)。为证明自己无犯罪嫌疑,委托人来到议政府办事处寻求法律协助。

CONTENTS
  • 1.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 - 前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的经过
    • -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 2.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协助
    • -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反驳被害人的主张,指出其并非事实
    • -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其他分队成员的目击陈述并非事实
  • 3.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无犯罪嫌疑”
    • - 如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1.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被一名分队成员以特殊殴打(持械聚众)为由举报,因此接受了韩国军警队的调查。

但该分队成员的主张与事实相去甚远。

因此,深感冤屈的委托人为了证明自己无犯罪嫌疑,向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

前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的经过

这是委托人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的案件。

委托人是一名军人,担任分队长。

委托人平时也会与分队成员事先约定惩罚项目,一起踢足球等。

据称,惩罚主要包括弹额头等。

此前,如果委托人在玩闹时打到他人或因失误造成伤害,都会通过道歉等方式与分队成员友好解决。

但后来,一名分队成员突然举报委托人涉嫌特殊殴打(持械聚众)。

被害人陈述称,委托人曾用足球击打自己,并用金属衣架勒住自己的脖子。

但这与事实相去甚远,委托人深感冤屈。

最终,为了证明自己无犯罪嫌疑,委托人将案件委托给了议政府律师事务所。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军人在具有军人身份期间卷入刑事案件的,依韩国《军刑法》处罚。

韩国《军刑法》第60条(对正在履行职务的军人等实施暴行、胁迫等)

① 对上级或哨兵以外正在履行职务的人实施暴行或胁迫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罚。

1) 临敌时: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其他情形: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聚众或携带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实施第1款规定之罪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罚。

1) 临敌时:3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其他情形:1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 未聚众而由2人以上共同实施第1款规定之罪的,加重幅度最高为第1款规定刑罚的二分之一。

④ 因实施第1款至第3款规定之罪,致上级或哨兵以外正在履行职务的军人等死亡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罚。

1) 临敌时: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战时、事变时或戒严地区:实施第1款规定之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第2款或第3款规定之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其他情形:实施第1款规定之罪的,处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第2款或第3款规定之罪的,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⑤ 因实施第1款至第3款规定之罪,致上级或哨兵以外正在履行职务的军人等受伤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罚。

1) 临敌时:无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其他情形:1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协助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进行细致沟通,详细了解了委托人的案件。

在此基础上,律师否认了委托人被指控的全部涉嫌事实,并提出如下主张。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反驳被害人的主张,指出其并非事实

被害人陈述称,委托人曾用足球击打自己,并试图用金属衣架勒住自己的脖子。

然而,该陈述完全不属实,委托人从未使用过金属衣架。

因此,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主张被害人的陈述不可信。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主张其他分队成员的目击陈述并非事实

其他分队成员谎称目击了委托人殴打被害人的场面。

但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查明案发时分队成员并不在现场,据此主张分队成员的陈述属于虚假陈述。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

3.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无犯罪嫌疑”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全力提供协助后,警方对委托人的案件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委托人原本十分担心无法洗清冤屈,最终在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证明了自己无犯罪嫌疑。

如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上述案件是身为军人的委托人遭分队成员以特殊殴打(持械聚众)为由举报后,为洗清冤屈而前来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案例。

如有人像上述情况一样无端卷入犯罪案件,请随时前往大倫律師事務所的议政府办事处。

[의정부법무법인 조력사례] 특수폭행으로 의정부법무법인 찾아온 의뢰인 불송치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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