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向蔚山离婚律师求助的委托人

- - 向蔚山离婚律师求助的经过
- 2. 蔚山离婚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3. 蔚山离婚律师的协助事项

- 4. 法院对蔚山离婚律师主张的判断

- - 如果需要蔚山离婚律师的帮助
向蔚山离婚律师求助的经过
该案件的委托人是一名健身教练,与接受私人训练(PT)课程的会员逐渐熟络,进而开始了交往。
在交往约5个月的过程中,女友怀孕,二人随即结婚。
几个月后,委托人与妻子为进行孕检前往妇产科,从医生处得知妻子在婚前因与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而感染了梅毒。
对此,委托人与妻子之间的矛盾变得严重,但为了孩子,委托人努力去理解她。
然而,妻子在怀第二胎时饮酒并于凌晨很晚才回家,产后也常常深夜外出,屡屡发生婚外情。
无法再忍受疏于家庭的妻子的委托人,决定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委托人为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应对,找到了蔚山离婚律师。
2. 蔚山离婚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韩国《民法》第766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①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则因时效而消灭。
② 自实施侵权行为之日起经过10年时,亦与前项相同。
■ 向婚外情第三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时的注意事项
在夫妻因不和及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共同生活破裂、夫妻生活的实体不再存在并在客观上达到无法恢复的程度之后,即使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配偶也不能向该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 可向对夫妻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婚外情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符合下列条件时则不属于请求对象
1. 婚外情第三者无法得知我方配偶已婚事实的情形
2. 在婚外情行为之前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的情形
3. 蔚山离婚律师的协助事项
蔚山离婚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密切咨询分析了案件,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分阶段应对方案。
主张了如下内容,并主张被告负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义务。
■ 被告未做出恢复夫妻关系的努力,而是单方面屡屡发生婚外情
■ 被告疏于家庭,导致子女无法过上正常生活
■ 因配偶与婚外情对象(男性)的不正当行为,委托人目前正遭受严重的抑郁症
■ 妻子非但没有表现出反省的态度,反而持刀威胁委托人
4. 法院对蔚山离婚律师主张的判断
蔚山离婚律师的主张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称‘被告应分别向原告支付5000万韩元、20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如果需要蔚山离婚律师的帮助
🔗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分割、亲权、抚养权等所有事项都会成为纠纷的基础,因此在案件初期获得离婚专业律师的协助较为有利。
为了成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需要更为确凿的证据。
如果您像本案一样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欢迎联系可提供365日24小时咨询与紧急应对的大倫律師事務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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