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寻求全州离婚律师的委托人

- - 全州离婚律师,具体情况如何?
- - 全州离婚律师介绍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 2. 全州离婚律师提供的法律协助

- - 全州离婚律师,就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事由提供的陈述协助
- - 全州离婚律师,就不正当行为提供的陈述协助
- - 全州离婚律师,就精神损害赔偿金核定提供的协助
- 3. 全州离婚律师,协助委托人成功使所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全额获得支持

- - 全州离婚律师协助的离婚诉讼
1. 前来寻求全州离婚律师的委托人
为咨询全州离婚律师而来访大倫全州办公室的委托人,希望与丈夫进行离婚诉讼,并希望针对明知丈夫已有配偶仍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婚外情女性,一并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
全州离婚律师,具体情况如何?
全州离婚律师介绍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对婚外情第三者(男性/女性)的索赔诉讼可与离婚诉讼一并进行,是就自身所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
过去韩国曾有以通奸罪对婚外情女性/男性第三者进行刑事处罚的制度,但随着通奸罪被废除,如今仅能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对此的相关法律规定于韩国《民法》中。
▣ 韩国《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的内容) 因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
韩国《民法》第840条第1项规定的裁判上离婚事由"配偶的不正当行为",是包含通奸在内的更为宽泛的概念,即使尚未达到通奸的程度,凡不忠实于夫妻贞操义务的一切不正当行为均包含在内;是否属于不正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形斟酌其程度与状况予以评价。
- 参见韩国大法院1987年5月26日宣告87므5、87므6判决等
韩国《民法》第840条第6项规定的离婚事由‘有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时’,是指本应以夫妻间的爱情与信任为基础、与婚姻本质相符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已破裂到无法恢复的程度,且强制其继续维持婚姻生活会成为一方配偶无法忍受的痛苦的情形。
- 参见韩国大法院1991年7月9日宣告90므1067判决等
2. 全州离婚律师提供的法律协助
全州离婚律师为使委托人的离婚诉讼与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均取得胜诉,提供了如下协助。
全州离婚律师,就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事由提供的陈述协助
委托人的丈夫在婚姻期间未向委托人提供生活费,反而使用委托人的信用卡及存折获取了价值约7,000万韩元的金钱利益。
此外,尽管丈夫是有过错的配偶,却反过来要求委托人离婚、对其恶语相向等,明确表明了没有维持婚姻的意愿,因此(律师)主张这显然属于韩国《民法》规定的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全州离婚律师,就不正当行为提供的陈述协助
委托人的丈夫在结婚约5年后开始经常出入婚外情女性的住所,与其展开了不正当关系。委托人得知此事后曾严词警告丈夫不要再与该女性见面,但两人仍持续着不正当关系,甚至发展到同居。
尤其(律师)强调,该婚外情女性还曾向委托人发送似乎在主张对丈夫拥有所有权的信息,从而自认了不正当行为的事实。
全州离婚律师,就精神损害赔偿金核定提供的协助
3. 全州离婚律师,协助委托人成功使所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全额获得支持
全州离婚律师为使同时进行离婚诉讼与婚外情女性索赔诉讼的委托人所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全部获得支持而竭尽全力提供协助,最终成功获得3,000万韩元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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