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寻求安养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 - 前来寻求安养刑事律师帮助的经过
- 2. 安养刑事律师讲解的相关法令

- 3. 安养刑事律师的协助事项

- - 安养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未察觉事故
- - 安养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没有作案动机
- - 安养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离开事发现场并无故意
- 4. 法院对安养刑事律师主张的决定

- - 如果您需要安养刑事律师的帮助
1. 前来寻求安养刑事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前来寻求安养刑事律师帮助的经过
该案件的委托人在驾车上班途中与对方车辆发生了碰撞。
事发当时碰撞十分轻微,委托人未察觉事故而继续行驶成为了问题所在。
受害车辆将未采取任何措施便离开现场的委托人以事故后未采取措施为由进行了举报。
委托人本身并未察觉事故发生的事实,却接到警方的联系,深感困惑。
为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洗清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的嫌疑,委托人向安养事务所的刑事律师请求了协助。
2. 安养刑事律师讲解的相关法令
逃逸车辆驾驶人的加重处罚
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第5条之3(逃逸车辆驾驶人的加重处罚)
① 道路交通法 第2条规定的机动车、原动机装置自行车,或建设机械管理法 第26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建设机械以外的建设机械(以下简称“机动车等”)的交通行为,导致触犯刑法 第268条之罪的该机动车等的驾驶人(以下简称“事故驾驶人”)未按道路交通法 第54条第1项采取救护被害人等措施便逃逸的,依照下列各项区分予以加重处罚。
- 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或逃逸后被害人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被害人受伤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上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道路交通法第54条(事故发生时的措施)
① 因车辆或路面电车的驾驶等交通行为致人伤亡或损坏物品(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该车辆或路面电车的驾驶人或其他乘务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等”)应立即停车并采取下列各项措施。
- 救护伤亡人员等必要措施
- 向被害人提供个人信息(指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
3. 安养刑事律师的协助事项
安养刑事律师为证明委托人的无罪,收集了全部有利的证据材料,并周密地准备了辩护。安养刑事律师主张了以下内容。
安养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未察觉事故
该事故仅造成连委托人车辆的行车记录仪都无法感知到冲击的轻微刮擦,因此强调了委托人同样完全未察觉事故这一点。
安养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没有作案动机
委托人的车辆已投保汽车综合保险,为赔偿损失委托人实际上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强调了委托人完全没有甘冒刑事处罚而逃逸的动机这一点。
安养刑事律师主张委托人离开事发现场并无故意
事故发生后,受害车辆鸣了喇叭,委托人虽看向了该车辆,但受害车辆短暂停车后便继续行驶。
对此,委托人认为这只不过是单纯的抗议而离开了现场,强调其离开事发现场并无故意。
4. 法院对安养刑事律师主张的决定
法院采纳了安养刑事律师的主张,宣告“无罪”。
如果您需要安养刑事律师的帮助
刑事案件的初期应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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