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被适用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嫌疑的委托人

- -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委托人同样是被犯罪组织欺骗的受害者
- 2. 只是因被犯罪组织欺骗才被适用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嫌疑

- -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量刑是多少?
- 3. 警方,对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1. 被适用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嫌疑的委托人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委托人同样是被犯罪组织欺骗的受害者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的委托人被犯罪组织可以提供贷款的说法所欺骗,为他们 利用电子金融交易法 实施的 犯罪 提供了便利, 进而违反了 法律 。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的委托人 是承担家庭生计的一家之主,当时正急需用钱。
但是,进入委托人账户的资金是 电信网络诈骗 的被害款项, 委托人 因被适用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的嫌疑而接受了警方的调查。
2. 只是因被犯罪组织欺骗才被适用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嫌疑
大倫律師事務所 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沟通, 组建了由多名在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案件 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 组成的 专业律师团队 。
大倫 专业律师团队 表示,犯罪嫌疑人因无法从金融机构 获得贷款 而 陷入经济 困难 , 因而轻信了承诺 提供贷款的 犯罪 组织的 话 ,从而 受骗 。
■ 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 家庭的 一家之主, 在无法 获得贷款 的情况下 在经济上 遭遇 困难
■ 承担着家人 生计责任 的 犯罪嫌疑人难免会被声称可以 提供贷款的 犯罪 组织的 话 所 欺骗
■ 犯罪嫌疑人 中途 察觉到异常 后 随即 将账户 予以冻结
■ 犯罪嫌疑人 对因自己 而遭受 损失的 受害者怀有歉疚 之 心情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量刑是多少?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的量刑 ,我们将对此 进行了解 。
电子金融交易法 第2条(定义) 本法所使用术语的定义如下。 1. “电子金融交易”是指金融公司或者 电子金融业者 通过电子 装置提供 金融商品 及服务(以下 称“电子金融业务”), 且用户不与金融公司或者 电子金融业者的 从业人员直接见面或沟通,而以自动化方式加以利用的交易。 2. “电子支付交易”是指付款方(以下 称“付款人”)使金融公司或者 电子金融业者 , 利用电子支付手段 ,向收款方(以下 称“收款人”)转移资金的 电子金融交易 。
电子金融交易法 第6条之3(账户信息的使用及管理) 任何人在使用及管理与账户相关的信息时,不得以用于犯罪为目的,或者明知将被用于犯罪,而提供或接受与账户相关的信息,或者 保管·传递·流通 此类信息。
电子金融交易法 第49条(罚则)②对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 处以7年以下徒刑或者 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1. 伪造或者变造 访问媒介者 2. 被伪造或者变造的 访问媒介 予以居间销售ㆍ销售ㆍ出口 或者进口或者使用者 3. 遗失或者 被盗的 访问媒介 予以居间销售ㆍ销售ㆍ出口 或者进口或者使用者 4. 侵入电子金融基础设施 或者 用于电子金融交易 的 电子 装置,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 获取访问媒介 ,或者利用所获取的 访问媒介 进行 电子金融交易 者 5. 强行夺取、 侵占、 或者欺骗、恐吓他人而获取的 访问媒介 予以居间销售·销售·出口 或者进口或者使用者 6. 删除 ③电子货币 依照韩国《刑法》 第214条至第217条所定罪名的 有价证券 予以认定,并按各该罪所定之刑处罚。 ④ 对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 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者 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1. 违反第6条第3款第1项, 访问媒介 转让 或者受让 者 2. 违反第6条第3款第2项或者第3项, 访问媒介 租入 或者租出者,或者 保管·传递·流通 者 3. 违反第6条第3款第4项的 出质人 或者 质权人 4. 违反第6条第3款第5项, 进行居间·中介·广告,或者 在收受(授受)·索要或者约定对价的同时实施劝诱行为者 5. 违反第6条之3,提供或者接受与账户相关信息者,或者 保管·传递·流通 者 |
3. 警方,对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警方 采纳了大倫律師事務所 的主张, 对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的犯罪嫌疑人 作出了不予移送 决定 。
警方 就作出不予移送 决定 的 理由 说明称,难以断定其转让了 访问媒介 , 遂以不予移送 决定 予以终结 。
大倫律師事務所 设有并运营刑事组 , 在刑事领域,由资深 专家 依据案件 规模 组建 团队 , 办理案件 。
3~20名 法律专家 正为委托人 量身定制 辩护 进行 ,如 需要帮助 时 可随时 寻求大倫 刑事组的 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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