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求助昌原刑事律师的委托人

- - 昌原刑事律师掌握的详细情况
- - 昌原刑事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昌原刑事律师对委托人的协助

- - 昌原刑事律师对类似判例的确认
- - 昌原刑事律师对减刑因素的主张
- 3. 昌原刑事律师协助的结果,委托人以缓刑成功防御

- - 借助昌原刑事律师的帮助摆脱虐待儿童嫌疑
1. 前来求助昌原刑事律师的委托人
希望向昌原刑事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在大倫昌原事务所倾诉了自己的经历。委托人担任保育教师,因一段被作为证据的CCTV视频显示其管教孩子的过程过于暴力,而涉嫌虐待儿童。
昌原刑事律师掌握的详细情况

昌原刑事律师详细听取了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据委托人所述,她是一名托儿所保育教师,负责照看一名其他老师都回避的受害儿童。
受害儿童被诊断患有多动症(ADHD),不仅上课时无法集中注意力,还会欺负其他小朋友,照看起来相当吃力。
但受害儿童的父母要求务必让孩子午睡并纠正其不良行为,于是委托人出于管教的目的,抓住午睡时间不睡觉的受害儿童的手臂进行教育。
然而,看到这一情况的托儿所副园长向家长们出示了CCTV视频,将此事作为虐待儿童公之于众。
委托人向家长们真诚地请求原谅,但未被接受,据称家长甚至在社交媒体上传该视频的截图进行指责。
最终,因虐待儿童嫌疑被移交审判的委托人,为防御处罚而找到了昌原刑事律师。
昌原刑事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昌原刑事律师向委托人说明,鉴于其为托儿所保育教师,🔗虐待儿童,若涉嫌该嫌疑,可能会被加重处罚,并可能适用以下法律。
▣ 《关于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7条(对儿童福利设施从业人员等的加重处罚)
依据第10条第2款各项规定的虐待儿童举报义务人*,对其所保护的儿童实施虐待儿童犯罪时,最高可在该罪法定刑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加重处罚。
*虐待儿童举报义务人:《婴幼儿保育法》 第7条规定的育儿综合支援中心的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第10条规定的托儿所园长等保育教职员工
▣ 《儿童福利法》第17条(禁止行为)
任何人不得实施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1. 买卖儿童的行为
2. 唆使儿童实施淫秽行为或为其提供媒介的行为,或以儿童为对象的性骚扰等性虐待行为
3. 对儿童身体造成损伤或损害其身体健康及发育的身体虐待行为
5. 危害儿童精神健康及发育的情绪虐待行为
2. 昌原刑事律师对委托人的协助
昌原刑事律师为防御委托人的实刑,进行了如下协助。
昌原刑事律师对类似判例的确认
昌原刑事律师通过与委托人涉嫌类似罪名的被告人的判例,审视了量刑情况。
针对在托儿所中因受害儿童哭闹而粗暴拉扯儿童手臂等实施身体虐待行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00万韩元、缓刑2年之刑
(大田地方法院2018高单2743号判决)
针对幼儿园保育教师用力拉扯受害儿童手臂致其摔倒,并约40次实施情绪虐待行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之刑
(釜山地方法院西部支院2019高单542号判决)
昌原刑事律师对减刑因素的主张
昌原刑事律师审视了有利于委托人减刑的因素,并向审判庭作出了如下主张。
■ 委托人在超过10年的保育教师工作期间,从未卷入虐待儿童等任何问题,除现任职托儿所的该受害儿童外,未曾出现过其他发生此类问题的儿童
■ 委托人的行为是为了让受害儿童能够午睡,出于为受害儿童的福祉和健康的一天着想,完全没有虐待的故意
■ 委托人在本案发生后立即向受害儿童及其父母发送了道歉短信,并在侦查过程中观看CCTV中自己的样子,反思自身行为,正在积极悔过
3. 昌原刑事律师协助的结果,委托人以缓刑成功防御
昌原刑事律师积极协助了涉嫌虐待儿童的委托人,尽管因其为保育教师而面临被判处实刑的风险,最终得以以“缓刑”防御。
借助昌原刑事律师的帮助摆脱虐待儿童嫌疑
随着人们对虐待儿童的警惕意识提高,近来对儿童相关犯罪处以严厉处罚。
尤其像上述委托人这样,虐待儿童举报义务人对其所保护的儿童实施虐待儿童行为时,最高可在该罪法定刑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加重处罚。
因此,希望在涉嫌之初即与刑事专业律师咨询,朝着有利的方向推进案件。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处理众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拥有独树一帜的成功案例。
我们能够为委托人的权益竭尽全力提供协助,如需帮助,欢迎随时访问大倫🔗昌原事务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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