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大田工伤律师的委托人

- - 委托工伤律师的经过
- 2. 大田工伤律师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

- 3. 大田工伤律师的协助事项

- - 工伤律师主张事故发生存在被告责任
- - 工伤律师主张委托人遭受重伤
- - 工伤律师主张委托人丧失劳动能力
- 4. 法院对大田工伤律师主张的决定

- - 如果需要工伤律师的帮助
委托工伤律师的经过
本案委托人当时在被告公司担任环境清洁员。
在某个下雨天,像往常一样工作的委托人从高处滑落,受了重伤。
从约2.5米高处坠落的委托人遭受了四肢瘫痪、脑出血等重伤。
公司有义务在工作过程中预计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采取防止事故所需的必要措施。
被告疏忽了这一点,致使委托人受到重伤。
对此,委托人与专业律师一起就🔗工伤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向工伤律师请求了帮助。
2. 大田工伤律师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
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劳动者,避免损害其生命、身体和健康。
此外,雇主有义务在劳动者作业时预计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采取措施,以预防事故。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38条(安全措施)
① 雇主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因下列任一危险引起的工伤。
1. 由机械、器具及其他设备造成的危险
2. 由爆炸性、易燃性及可燃性物质等造成的危险
3. 由电、热及其他能源造成的危险
第167条(罚则)
① 违反第38条第1款至第3款(包括第166条之2准用的情形)、第39条第1款(包括第166条之2准用的情形)或第63条(包括第166条之2准用的情形),致使劳动者死亡的人,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3. 大田工伤律师的协助事项
大田工伤律师为证明被告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提交了证明材料,并周密地制定了应对方案。
工伤律师主张事故发生存在被告责任
委托人在狭窄的空间内以不稳定的姿势工作时,失去重心,坠落到地面。
被告本应设置作业踏板,使劳动者能够以稳定的姿势工作,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从而发生了该起事故,因此强调事故的发生存在被告的责任。
工伤律师主张委托人遭受重伤
委托人在高处工作时滑倒,受了重伤。
从约2.5米高处坠落的委托人遭受了四肢瘫痪、脑出血等严重的重伤,需持续使用人工呼吸机,处于无法进行日常生活的状态,对此予以强调。
工伤律师主张委托人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前,委托人是身体健康的上班族。
但因该起事故,委托人正遭受难以承受的精神痛苦,且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强调被告公司有义务向委托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4. 法院对大田工伤律师主张的决定
采纳了大田工伤律师主张的法院,向原告们作出了支付共计9000万韩元损害赔偿金的判决。
如果需要工伤律师的帮助
上述案件是委托人在工伤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请求损害赔偿金的案例。
与一般民事、刑事案件不同,劳动领域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大倫律師事務所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根据案件的争点构想合理的策略。
此外,还积极协助委托人构建稳定的劳资关系。
如果您在与该案件类似的情况下需要工伤律师的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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