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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关于麻醉药品类管理的法律

光州律师推荐 | 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大麻吸食案上诉审成功维持无罪判决

通过光州律师推荐找到大倫的委托人虽获无罪判决,但面临检察官上诉。

在大倫光州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驳回上诉的结果。

CONTENTS
  • 1. 经光州律师推荐找到大倫的委托人
    • - 了解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 2. 大倫为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 3. 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成功使检察官上诉被驳回

1. 经光州律师推荐找到大倫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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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光州律师推荐找到大倫的委托人因涉嫌吸食🔗大麻,在一审获判无罪,但检察官提起了上诉。

为维持一审判决,委托人经人推荐律师,并向办理过多起毒品案件的大倫光州律师寻求帮助。

了解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通过光州律师推荐到访大倫的委托人因涉嫌违反关于麻醉药品类管理的法律而被控告,并已在一审获判无罪。

因本案共犯陈述曾与委托人一同吸食大麻,委托人接受了调查,并因证据不足在一审获判无罪。

但检察官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了上诉。

■ 吸食大麻草、液态大麻等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 大倫为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为在上诉审中为委托人辩护,大倫光州律师着重强调了委托人得以在一审获判无罪的相关证据。

光州律师主张,仅凭共犯陈述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大倫光州律师再次强调,委托人之所以卷入调查,是因为共犯的陈述,但该共犯此后翻供称“委托人并未与其一同吸食”,且委托人从一开始就否认实施了相关行为。

大倫光州律师还主张,被告人否认检察官就与其存在共犯关系的其他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内容时,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1款,该笔录不得作为定罪证据(韩国大法院2023.6.1.宣判,2023도 3741)

《刑事诉讼法》第312条(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制作的笔录等)

① 检察官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系依照合法程序和方式制作,且仅限于在审判准备或开庭审理日期,曾为该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或其律师认可其内容时,方可作为证据。

因此,大倫主张,既然委托人完全否认笔录内容,检察官就共犯制作的各份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及陈述笔录均不应被认可具有证据能力。

光州律师主张不得轻率推翻一审判断

光州律师主张,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将实质直接审理原则作为审判中心主义一项要素予以采纳的精神,在考虑一审与上诉审在可信性评价方法上的差异时,除非存在足以认定一审证人的陈述是否可信这一问题上一审所作判断明显错误的特殊情形,或该判断被认为显失妥当,否则不得仅因一审判断与上诉审判断不同,便轻率推翻一审判断(韩国大法院2012.6.14.宣判,2011도5313号判决)

3. 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成功使检察官上诉被驳回

通过光州律师推荐委托大倫进行上诉审辩护的委托人,成功获得检察官上诉被驳回的结果。

委托人表示:“在大倫光州律师的帮助下,我成功维持了一审无罪判决。”

毒品犯罪即使系初犯,也可能受到严厉处罚,因此从初期开始经推荐委托专业律师应对最为重要。

上诉审可能会出现不同于一审的法律争议,要准确把握这些争议并有效应对,需要具备该领域专业知识与经验的律师提供协助。

从咨询到调查、审判,大倫律師事務所均由平均拥有2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为委托人的案件提供协助。

如果您因上述情况正在寻找🔗律师推荐,敬请前往大倫律師事務所🔗光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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