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经光州律师推荐找到大倫的委托人

- - 了解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 2. 大倫为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 3. 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成功使检察官上诉被驳回

1. 经光州律师推荐找到大倫的委托人
了解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通过光州律师推荐到访大倫的委托人因涉嫌违反关于麻醉药品类管理的法律而被控告,并已在一审获判无罪。
因本案共犯陈述曾与委托人一同吸食大麻,委托人接受了调查,并因证据不足在一审获判无罪。
但检察官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了上诉。
■ 吸食大麻草、液态大麻等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 大倫为经光州律师推荐前来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为在上诉审中为委托人辩护,大倫光州律师着重强调了委托人得以在一审获判无罪的相关证据。
光州律师主张,仅凭共犯陈述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大倫光州律师再次强调,委托人之所以卷入调查,是因为共犯的陈述,但该共犯此后翻供称“委托人并未与其一同吸食”,且委托人从一开始就否认实施了相关行为。
大倫光州律师还主张,被告人否认检察官就与其存在共犯关系的其他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内容时,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1款,该笔录不得作为定罪证据。 (韩国大法院2023.6.1.宣判,2023도 3741)
① 检察官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系依照合法程序和方式制作,且仅限于在审判准备或开庭审理日期,曾为该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或其律师认可其内容时,方可作为证据。
因此,大倫主张,既然委托人完全否认笔录内容,检察官就共犯制作的各份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及陈述笔录均不应被认可具有证据能力。
光州律师主张不得轻率推翻一审判断
光州律师主张,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将实质直接审理原则作为审判中心主义一项要素予以采纳的精神,在考虑一审与上诉审在可信性评价方法上的差异时,除非存在足以认定一审证人的陈述是否可信这一问题上一审所作判断明显错误的特殊情形,或该判断被认为显失妥当,否则不得仅因一审判断与上诉审判断不同,便轻率推翻一审判断。 (韩国大法院2012.6.14.宣判,2011도5313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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