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大田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的经历

- - 大田法律事务所了解到的详细情况
- - 大田法律事务所讲解的行政诉讼
- 2. 大田法律事务所的协助过程

- - 大田法律事务所主张作出不予许可议决的依据缺失
- - 大田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已满足全部许可条件
- - 大田法律事务所主张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 3. 在大田法律事务所协助下成功撤销不予许可处分

1. 前来大田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的经历
前来大田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在完成废弃物处理业许可申报后,满足了市政府要求的全部条件,但以居民提出投诉为由,处于收到不予许可通知的状态。
大田法律事务所了解到的详细情况
大田法律事务所讲解的行政诉讼
大田法律事务所首先向委托人说明了其可以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
行政诉讼是指为救济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处分等造成的国民权利或利益侵害,并谋求解决公法上的权利关系或法律适用相关纠纷的审判程序。
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知悉该处分之日起90日内、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内提出请求。
那么,它与🔗韩国行政审判又有什么区别呢?
行政审判是通过向作出处分等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由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进行审理,在不受法院干预的情况下 由行政机关自身确保效率性与统一性而设立的制度,而 行政诉讼则是法院的审判程序。
过去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审判,但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改为“即使依据法令规定可以就该处分提起行政审判,撤销之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审判而提起”(《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
2. 大田法律事务所的协助过程
大田法律事务所积极协助委托人提起了旨在取得不予许可处分撤销的行政诉讼。为此,通过强调委托人已满足取得许可所需的全部补充条件,主张市政府的处分不合理。
大田法律事务所主张作出不予许可议决的依据缺失
委托人所收到的本案不予许可通知书上,仅记载了“经OO市第O届信访调解委员会审议,议决为不予许可”这一事由,而对于议决不予许可的理由则未作任何记载。
大田法律事务所强调,即使对信访人没有公开审议内容的法律义务,但作出行政处分时原则上应当向当事人提示其依据与理由,而本案完全无法得知这些内容,因此在进行行政救济程序时也产生了障碍。
大田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已满足全部许可条件
OO市政府在向委托人作出废弃物处理事业附条件适合通知时,要求“制定减少恶臭的特别对策”,据此,委托人设置了集尘器,并额外提交了大气污染物质为允许标准值500倍以下的分析值。
然而,大田法律事务所主张,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作出不予许可处分是不当的。
大田法律事务所主张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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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在收到OO市政府对事业计划书的适合通知后,基于对此的信赖投入了大量时间、费用与努力设置了多项设施,却因不正当的处分事由遭到不予许可处分,蒙受了巨大不利,因此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3. 在大田法律事务所协助下成功撤销不予许可处分
大田法律事务所积极协助委托人的行政诉讼,最终成功撤销了废弃物处理业不予许可处分。
如同上述委托人的情形,若行政机关的处分不当,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须在知悉处分之日起90日内、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因此有必要尽快与行政专业律师咨询后准备诉讼。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在行政诉讼及行政救济领域积累了多样正式实务经验与专业技巧的行政律师,正积极协助委托人的行政诉讼,如您需要帮助,欢迎随时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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