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大邱法务法人的委托人

- - 委托大邱法务法人的缘由
- 2. 大邱法务法人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3. 大邱法务法人的协助事项

- - 主张 ① 不成立揭示虚假事实的诽谤
- - 主张 ② 仅属夸张表述
- - 主张 ③ 不具有故意性
- 4. 大邱法务法人的主张所获警方决定

- 5. 如需大邱法务法人的帮助

1. 委托大邱法务法人的委托人

委托大邱法务法人的委托人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摆脱诽谤罪嫌疑,在大倫的大邱办公室进行了咨询。
委托大邱法务法人的缘由
委托大邱法务法人的委托人的情况如下。
委托人与控告人在紧急居民会议上相识,作为紧急对策委员会成员共同开展了活动。
某天,委托人作为紧急对策委员会成员为查找所需资料,短暂使用了控告人的电脑。
委托人得知控告人的电脑中保存着并非由自己上传的资料。
于是委托人认为是控告人黑客入侵了自己的电脑并带走了资料。
委托人向另一位担任咨询委员的职员说了'控告人进入家中的电脑进行了黑客入侵,并带走了资料。'这样意思的话。
得知此事的控告人以🔗诽谤罪控告了委托人。
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摆脱诽谤罪嫌疑,委托人前来委托了大邱法务法人。
2. 大邱法务法人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第44条(信息通信网中的权利保护)
① 用户不得将侵犯隐私或诽谤等侵害他人权利的信息在信息通信网上流通。
② 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努力使依第1项所述信息不在其运营·管理的信息通信网上流通。
第70条(罚则)
① 以诽谤他人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揭示事实而损害他人名誉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以诽谤他人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揭示虚假事实而损害他人名誉者,处7年以下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3. 大邱法务法人的协助事项
大邱法务法人的专业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咨询,对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
并据此制定了合适的应对方案,为委托人提供了协助。
主张 ① 不成立揭示虚假事实的诽谤
要成立揭示虚假事实的诽谤罪,委托人须公然揭示事实。
所揭示的事实须为降低社会评价的虚假事实,且委托人须认识到该事实为虚假。
在本案中,委托人强调其对诽谤中的虚假性完全没有认识。
主张 ② 仅属夸张表述
委托人在本案中声称遭到黑客入侵,是因其对电脑知识极度缺乏而产生的。
委托人强调,其看到控告人的电脑中存有自己的资料而感到慌张,只是使用了略为夸张的表述,完全没有诽谤的意图。
主张 ③ 不具有故意性
要成立诽谤罪,须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
委托人强调,本案中其所说遭到黑客入侵之意的言论,是在回答另一位职员向委托人提出的问题的过程中所作的发言,因此难以认定具有诽谤的故意。
4. 大邱法务法人的主张所获警方决定
警方采纳了大邱法务法人的主张,作出了'不予移送'的决定。
因不予移送决定而迅速了结案件的委托人,向大邱律师致以深深的谢意。
5. 如需大邱法务法人的帮助
本案是委托人在大邱法务法人的协助下,于诽谤案件中获得不予移送决定的案例。
可以说,刑事案件为在案件初期确保黄金时间,接受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是必不可少的。
大倫律師事務所根据案件规模,由刑事专业律师组成TF,提出合理且妥当的刑事案件策略。
此外,还运营着365日24小时可提供咨询与紧急应对的系统,若您需要专业律师的协助,欢迎随时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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