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咨询议政府律师的委托人

- 2. 议政府律师,为驳回救济申请提供协助

- - 议政府律师,主张劳动者存在违规行为
- - 议政府律师,主张该决定并不过度
- 3. 议政府律师协助结果,解雇的正当性获得认可

1. 前来咨询议政府律师的委托人
议政府律师介绍不当解雇
所谓不当解雇,是指劳动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用人单位不当解雇。
韩国《劳动基准法》明确禁止此类不当解雇。
遭遇不当解雇的劳动者可在3个月内通过隶属于韩国雇佣劳动部的劳动委员会提出救济申请。
韩国《劳动基准法》第23条(解雇等的限制)
① 用人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或对其作出休职、停职、调职、减薪及其他惩罚(以下称“不当解雇等”)。
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病而停工治疗期间及其后30日内,或者产前、产后女性依本法休业期间及其后30日内,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解雇。但用人单位依第84条给予一次性补偿,或者无法继续经营业务的,不在此限。
2. 议政府律师,为驳回救济申请提供协助
为驳回劳动者提出的不当解雇救济申请,议政府律师着手证明该解雇具有正当性。
劳动者主张:
1. 纪律处分事由不正当
2. 纪律处分幅度过重,且处分权人滥用裁量权
委托人主张:
1. 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构成纪律处分事由
2. 纪律处分幅度适当且程序合法,因此解雇具有正当性
议政府律师,主张劳动者存在违规行为
议政府律师主张,该劳动者利用营业部长的职务,从分包企业收受现金、招待及宴请,并以此为对价向相关企业提供各种优待。
议政府律师将公司内部审计组的调查结果作为证据提交,其中包括接受宴请10次、为此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地点7次、执行2000万韩元以上的备品采购时漏办审批5次等违规行为。
议政府律师,主张该决定并不过度
议政府律师主张,对实施上述违规行为的劳动者作出的解雇决定绝不过度。
该劳动者在委托人的公司工作了20多年,曾是委托人十分器重和信任的员工。
但该劳动者实施了背弃委托人信任的违规行为。
议政府律师强调,该劳动者利用营业部长的职务接受分包企业宴请,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3. 议政府律师协助结果,解雇的正当性获得认可
韩国法院采纳了议政府律师的主张,表示“本案解雇的纪律处分事由成立,处分幅度适当,因而具有正当性”,并宣告驳回救济申请。
获得议政府律师帮助的委托人表示:“尽管解雇具有正当性,我仍很担心救济申请会获准。多亏大倫律师的帮助,最终得以使该申请被驳回。”
大倫律師事務所代表企业立场,并凭借在劳动法和企业法务方面的专业能力,通过案件分析、法律审查和证据收集,应对法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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