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寻求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的经过

- - 与大倫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一同了解的案件相关判例
- 2. 大倫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的案件进行

- 3. 大倫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医疗损害赔偿胜诉

1. 寻求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的经过
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在手术后因后遗症而遭受着剧烈的痛苦。
这一后遗症是在最初手术时由医疗人员造成的,委托人也因此不得不辞去了工作。
案件的详细经过如下。
委托人因平时患有的疾病而接受了骨科手术。
然而,手术后本应消失的疼痛却愈发严重。
委托人向医院诉说了疼痛,但医院却称随着时间推移会有所好转,并未将此当回事。
疼痛持续加重,委托人便向医院请求治疗,但医院只是让其再等等,仅提供了简单的物理治疗。
日常生活变得十分艰难的委托人,决定前往其他医院就诊。
其他医院诊断认为初期手术存在失误,委托人不得不接受了再次手术。
委托人因初期手术时医疗人员的过失,不得不遭受了神经损伤、静脉破裂等后遗症。
为此,决定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委托人,将案件委托给了大倫律師事務所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
与大倫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一同了解的案件相关判例
▶ 韩国最高法院1998.2.13.宣告96다 7854判决
医生的说明义务,不能仅以其所预见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及副作用等发生可能性极小这一情形为由而被免除;当危险及副作用等属于该治疗行为中典型发生的危险,或属于无法恢复的重大情形时,即便其发生可能性极小,仍属于应予说明的对象。
▶ 韩国最高法院1998.2.13.宣告96다7854判决
医生除急诊患者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外,在对患者实施手术等对人体施加危险的医疗行为时,作为取得患者对此承诺的前提,负有事先就疾病的症状、治疗方法的内容及必要性、预后以及所预见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和副作用等事项,参照当时的医疗水平就认为相当的事项向患者进行说明,从而使患者能够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手术或用药的义务。
2. 大倫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的案件进行
大倫律師事務所 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由3~20名拥有丰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经验的专业律师共同参与了案件协助。
大倫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法律咨询以及周密的案件分析,准备了如下辩护。
▶ 委托人所遭受的后遗症,难以视为手术后通常发生的症状
▶ 该后遗症可以认为是初期手术时因医疗人员的过失而产生的
▶ 委托人持续诉说疼痛,但医疗人员并未试图对此加以确认
▶ 因手术导致的后遗症,委托人日常生活变得困难,不得不辞去了工作
3. 大倫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医疗损害赔偿胜诉
法院认可了大倫律師事務所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的全部辩护。
据此,实施初期手术的医院一方须向委托人支付数亿韩元的损害赔偿金。
委托人表示,这多亏了分析并查明手术后所发生后遗症原因的大倫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并再三表达了谢意。
若您在与委托人类似的案件中需要法律协助,敬请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南杨州医疗诉讼律师。
大倫律師事務所包括医疗专业律师在内的专家,将以高度专业的医疗知识为基础,为解决案件找出解答。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