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人寻求大邱刑事案件律师的经过

- - 向大邱刑事案件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
- -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讲解:什么是特殊恐吓?
- 2.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的协助内容

- -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主张已与被害人妥善达成和解
- -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主张未曾实施特殊恐吓
- 3. 在大邱刑事案件律师协助下获不起诉处分

- -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的案件梳理
1. 委托人寻求大邱刑事案件律师的经过
前来寻求大邱刑事案件律师的委托人因涉嫌特殊恐吓卷入刑事案件,向大邱刑事案件律师请求了协助。
向大邱刑事案件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

这是向大邱刑事案件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当时在家中为进行简单的修理而手持剪刀。
据称,此时被害人走近委托人,大声叫喊并发生了争吵。
委托人因慌乱而未放下手中的剪刀,在与被害人对峙后自行报了警。
最终,委托人因涉嫌特殊恐吓而接受调查,遂前来大邱事务所委托了本刑事案件。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在仔细审查事实关系后,制定了系统的策略以协助委托人。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讲解:什么是特殊恐吓?
| ■ 韩国《刑法》第283条 | 恐吓他人的,构成单纯恐吓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
| ■ 《刑法》第284条 | 以团体或众人(多众)的威力相示,或者携带危险物品实施恐吓犯罪的,构成特殊恐吓罪,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 ■ 《刑法》第285条 | 《刑法》考虑到恐吓罪的特殊性,对其惯犯的刑罚在该罪法定刑的基础上加重至1/2予以处罚。 |
2.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的协助内容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与委托人进行了咨询。
此后,系统地分析各类证据资料,作出了如下主张。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主张已与被害人妥善达成和解
被害人向出警的警察口头表明了不希望处罚委托人的意思。
此后,委托人就自己的过错向被害人致歉,并主张双方已妥善达成和解。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主张未曾实施特殊恐吓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其主张委托人并未挥舞剪刀或用剪刀刺戳,也未感到恐惧。
对此,大邱刑事案件律师强调,委托人并无对被害人作出可视为恐吓的言语或行为的事实。
3. 在大邱刑事案件律师协助下获不起诉处分
采纳了大邱刑事案件律师主张的检方,对本刑事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处分。
对此,委托人表示多亏了大倫律師事務所,才得以在本刑事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遂前来大邱事务所致谢。
大邱刑事案件律师的案件梳理
上述案件,是涉嫌特殊🔗恐吓、卷入刑事案件的委托人在大邱刑事案件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平均执业经历20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出身的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为委托人提供尽心尽力的协助。
如果您在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情况下,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遇到困难,欢迎随时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大邱刑事案件律师请求协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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