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来到一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 - 委托人来到一山律师事务所的经过
- - 一山律师事务所解读故意毁坏财物罪
- 2. 一山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 - 一山律师事务所主张被害人不希望处罚委托人
- - 一山律师事务所主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显著较低
- 3. 一山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获较轻罚金刑

- - 如果您正在寻找一山律师事务所
1. 来到一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来到一山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咨询的委托人,当时即将因故意毁坏财物罪接受审判。
为寻求法律协助,委托人来到了位于一山的大倫律師事務所。

委托人来到一山律师事务所的经过
一山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进行法律咨询,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
案发当天白天,委托人听到上司说了一些不中听的话,为排解情绪,下班后便与同事一起喝酒。
委托人平时并不常喝酒,但由于心情始终没有好转,最终饮酒过量。
酒局结束后,委托人与同事分别,在回家途中发现了一辆看起来像是上司车辆的汽车。
委托人一时难消愤怒,立即爬到该车辆上,用脚踩坏了引擎盖和车顶,并砸碎了车窗。
然而,该车辆并非其上司的车辆,最终委托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为委托律师代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协助争取减刑,委托人来到了位于一山的大倫律師事務所。
一山律师事务所解读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通过毁坏、隐匿他人物品等方式,使其无法再按原用途使用的犯罪。
该罪也称毁坏器物罪,是行为人基于侵害他人所有物的故意实施相关行为时成立的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① 他人的财物、文书、电子记录等(对象)
② 具有毁坏的意图(故意性)
③ 实施破坏、毁损或删除行为(行为)
④ 财物受损并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结果)
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人,根据韩国《刑法》可被 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毁坏、隐匿他人的财物、文书或电子记录等特殊媒体记录,或以其他方法损害其效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 一山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一山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仔细查明委托人案件的事实关系后,由具有类似案件处理经验的专业律师组建了团队。
随后,律师分析了可结合委托人情况主张的量刑因素,并提出了以下主张。
一山律师事务所主张被害人不希望处罚委托人
委托人对自己因误会而实施的行为深感悔悟。
此外,委托人亲自找到被害人,表达歉意并顺利达成和解。
据此,一山律师事务所主张,被害人不希望委托人受到处罚。
一山律师事务所主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显著较低
委托人平时并不嗜酒,其行为可以说是偶发犯罪。
此外,一山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还强调委托人在本案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并主张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低。
3. 一山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获较轻罚金刑
如果您正在寻找一山律师事务所
上述案件是因卷入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的委托人为委托律师代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协助争取减刑,而来到位于一山的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案例。
为解决卷入刑事案件的委托人的案件,大倫律師事務所以具有实际侦查经验、曾在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任职以及曾任调查官的刑事专业律师为核心组建团队并开展应对工作。
如果您也像上述情况一样卷入刑事案件并面临被处罚的风险,敬请随时向一山律师事务所🔗大倫律師事務所寻求咨询。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