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到访光教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 - 光教法律事务所掌握的案件情况
- - 光教法律事务所告知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光教法律事务所的策略制定

- - 光教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为取回保证金所作的努力
- - 光教法律事务所主张出租人负有返还保证金的义务
- 3. 在光教法律事务所的协助下取回全额保证金

- - 若您正在寻找光教法律事务所
1. 到访光教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到访光教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但未能从出租人处取回保证金,因此请求光教律师提供协助。
光教法律事务所掌握的案件情况
光教法律事务所告知的案件相关法令
光教法律事务所的光教律师就保证金返还诉讼的相关法令进行了说明。
出租人在因租赁期间届满等原因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时,负有向承租人返还保证金的义务。 - 韩国大法院1988. 1. 19.宣判87다카1315判决 |
▶ 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的内容负有返还所租住宅等义务,出租人则负有返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 (韩国《民法》第536条)
▶ 即使租赁关系终止,在承租人取回保证金之前,租赁关系仍视为存续,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仍保有租赁合同上的权利义务。(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第4条第2款)
▶ 承租人一方面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另一方面在取回保证金之前享有拒绝交付所租住宅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出租人一方面享有租金支付请求权,另一方面在收回所租住宅之前享有拒绝支付保证金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是,承租人即使未履行作为对待义务的所租住宅交付义务,一旦取得执行依据,也可开始强制执行。(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2第1款及《民事执行法》第41条)
2. 光教法律事务所的策略制定
光教法律事务所的光教律师为委托人取回保证金,运用丰富的保证金返还诉讼知识提供了协助。
光教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为取回保证金所作的努力
光教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自合同期满前便联系出租人,表达拒绝续约的意思,并试图取回保证金。
委托人自合同期满数月前便表明了搬离的意思,此后也持续与出租人联系。
光教法律事务所主张出租人负有返还保证金的义务
随着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负有向委托人返还保证金的义务。
光教法律事务所主张,出租人以借口推脱,未履行返还保证金的义务。
3. 在光教法律事务所的协助下取回全额保证金
向光教法律事务所请求协助的委托人,欲对出租人提起保证金返还诉讼。在光教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得以取回全额保证金。委托人再次向光教律师表达了谢意。
若您正在寻找光教法律事务所
到访光教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希望在保证金返还诉讼中取回保证金。
在光教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得以取回全额保证金。
在大倫律師事務所,专业律师365天24小时随时响应,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若您正面临上述情况,欢迎随时向大倫律師事務所🔗在光教法律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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