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昌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 2. 昌原律师事务所,为应对嫌疑提供协助

- - 昌原律师事务所,对诽谤的反驳
- - 昌原律师事务所,对妨害业务的反驳
- 3. 昌原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

1. 前来昌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向昌原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的委托人,当时因诽谤等被人提起控告。
委托人表示对该项嫌疑感到十分冤枉。
昌原律师事务所详细了解了委托人的情况。
控告人是委托人公司的员工,双方共事约两年多。
近来,委托人得知控告人离职后设立的公司正以与委托人公司类似的方式经营业务。
于是,委托人在控告人的公司宣传帖下留下了内容为“在xx工作两年多的员工原样照搬系统后开设的公司”的评论。
控告人因此以诽谤及妨害业务罪对委托人提起控告。
昌原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诽谤及妨害业务
与上述案件委托人相同的🔗网络诽谤,是指以诽谤他人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摘示真实或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即“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诽谤”。
根据判例,“网络诽谤”是指为诋毁某人,在众多人可以看到的网络上记载真实或虚假内容,从而损害该人名誉时予以认定。
根据韩国《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为诋毁某人,在众多人可以看到的网络上记载真实或虚假内容、损害该人名誉的,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记载真实事实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金;记载虚假事实的,处七年以下徒刑或十年以下停止资格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妨害业务是指妨害他人业务时成立的犯罪,妨害他人经营或业务的,将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散布虚假事实妨害业务的,同样成立。
2. 昌原律师事务所,为应对嫌疑提供协助
昌原律师事务所反驳控告人的主张,着手应对嫌疑。
昌原律师事务所,对诽谤的反驳
昌原律师事务所主张,由于控告人以类似方式使用委托人公司的经营、营销方式,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因此该评论正是为此而留。
所谓“公共利益”,不仅广泛涉及国家、社会及其他一般多数人的利益,也包括特定社会群体或其成员所关心和涉及的利益。(参见韩国大法院2001.10.9. 2001도3594判决)
昌原律师事务所,对妨害业务的反驳
昌原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并未意识到这属于妨害业务。
因为委托人认为自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撰写的。
昌原律师事务所强调,只要诽谤不成立,以此为前提的妨害业务同样不成立。
3. 昌原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
在昌原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委托人获得不起诉决定,得以在检察调查阶段了结案件。
如果像委托人一样在无意中被卷入嫌疑,就需要以法理性证据证明能够说服侦查机关的情况。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咨询、书面撰写、庭审辩护等每个案件阶段,均由承办律师提供针对案件的量身定制辩护策略,为保护委托人权益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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