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请求仁川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 2. 仁川律师咨询,为委托人返还不当得利提供协助

- - 仁川律师咨询,主张该合同无效
- - 仁川律师咨询,反驳被告合作社的主张
- 3. 仁川律师咨询结果,不当得利返还获全额支持

1. 请求仁川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前来仁川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希望向其加入的当地合作社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仁川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细致咨询,着手了解案件情况。
仁川律师了解到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居住在仁川的委托人与当地合作社签订了合作社加入合同,并支付了约7000万韩元的定金。
合作社根据合同出具了如下内容的保证书。
*若在2023年内未完成事业计划批准的受理,则保证退还加入合作社时已缴纳的金额*
合作社通过本案保证书作出退款确认,内容为在该情形下退还所缴纳的全额。
然而问题在于,本案退款约定属于对作为总有物的合作社成员分担金的处分行为,却未经过与之相关的总会决议。
2. 仁川律师咨询,为委托人返还不当得利提供协助
通过仁川律师咨询,大倫了解案件情况后,着手为委托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诉讼案件提供协助。
仁川律师咨询,主张该合同无效
仁川律师主张,该退款约定属于对作为总有物的合作社成员分担金的处分行为,却未经过相关的总会决议,因此无效。
若没有退款约定,委托人本不会签订该合作社加入合同。
通过仁川律师咨询,主张与退款约定作为一体签订的本案合作社加入合同同样无效,并强调被告应将已收取的定金等合作社成员分担金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仁川律师咨询,反驳被告合作社的主张
仁川律师着手反驳被告合作社的主张。
被告主张,就本案保证书,在创立总会时作出了追认决议,因此加入合同有效。
仁川律师反驳称,从被告作为事后追认依据提交的创立总会速记录来看,总会上并未特定作为追认对象的本案保证书所涉约定,且对于本案保证书所涉约定无效这一点,以及若追认上述约定将导致事业费不足加剧、合作社成员应负担的分担金加重这一点,均未作出充分说明。
通过仁川律师咨询,强调综合上述情况来看,没有足以认定合作社成员知晓上述事实的情形。
3. 仁川律师咨询结果,不当得利返还获全额支持
经仁川律师咨询,法院判决:“本案合作社加入合同无效,因此被告应将根据本案合作社加入合同从原告处收取的定金等合作社成员分担金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法院认定,本案退款约定与合作社加入合同系同时作出,且本案退款约定涉及合作社加入合同的主要内容。
即,退款约定是否有效属于签订合作社加入合同的重要考量事项,退款约定与合作社加入合同在整体上具有如同一份合同的关系,法院以此说明了判决理由。
如需律师咨询
要应对如请求仁川律师咨询的委托人所处的情况,需要复杂的法理解释、合同分析、判例研究等法律专业能力。
面临此类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与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诉讼经验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大倫律師事務所可提供365天24小时咨询。
如您因上述情况寻求律师咨询,欢迎随时向大倫律師事務所🔗仁川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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