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寻求蔚山离婚专业律师协助的委托人

- 2.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提起的离婚诉讼

- 3.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为委托人案件提供的协助

- -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提出的请求事项
- -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委托人的离婚事由①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 -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委托人的离婚事由②存在其他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 4.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协助委托人取得的判决

1. 寻求蔚山离婚专业律师协助的委托人
这是前来寻求蔚山离婚专业律师协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向蔚山离婚专业律师表示,10年前与妻子相识,未举行婚礼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一直维持婚姻关系。
不过,委托人表示,他与妻子因性格差异经常争吵。
8年前,妻子在争吵后离家出走,双方一直断绝沟通,处于分居状态。
委托人表示,他认为长期分居导致双方感情和信任尽失,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程度,继续维持下去已没有意义。
因此,委托人希望就此结束夫妻关系并提起离婚诉讼。
2.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提起的离婚诉讼
委托人表示,希望通过离婚诉讼结束与已分居多年的妻子的婚姻关系。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接受委托人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提起了诉讼。
■韩国《民法》第840条(裁判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存在下列各项事由之一的,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离婚。
1. 配偶有不贞行为时
2. 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3.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对待时
4. 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对待时
5. 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时
6. 存在其他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韩国《民法》规定了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离婚的事由。本案中,委托人依据韩国《民法》第840条第2项和第6项请求离婚。
3.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为委托人案件提供的协助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就委托人的案件提供了如下协助。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提出的请求事项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请求判决离婚,并提交了诉状,请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关于财产分割,原告与被告的积极财产及消极财产均按各自名义确定归属于本人,双方均放弃对对方国民年金等
一切年金的分割年金请求权,今后不再分割对方的年金。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委托人的离婚事由①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在分居期间曾多次联系妻子。
其目的是通过沟通修复已经断裂的关系。
但妻子拒绝了所有联系,继续维持分居状态,并恶意遗弃委托人,因此委托人提起了本次诉讼。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委托人的离婚事由②存在其他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的委托人与妻子在分居前就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发生争吵。
即使现在委托人与妻子通过沟通修复关系,双方的性格差异也难以克服,因此可认定存在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基于上述事由,请求判决委托人与妻子离婚。
4.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协助委托人取得的判决

法院听取蔚山离婚专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了如下决定。
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原告与被告的财产分割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原告与被告均放弃对对方所有公共年金(包括国民年金、公务员年金、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年金、军人年金等)的分割年金请求权(即各自领取自己的年金,对对方年金等的分割年金额为0韩元)。
(二)除上述约定外,以本案和解劝告决定生效之日为准,原告与被告各自以本人名义持有的积极财产及消极财产,其所有权归各名义人所有,各项债务也由名义人负责清偿。
在蔚山离婚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的全部请求均获得支持。前妻虽提出财产分割请求,但该请求被驳回。
如果因与本案委托人相同的事由正准备提起🔗裁判离婚请求,寻求专业律师协助是解决案件的捷径。
蔚山离婚专业律师将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先,提出应对策略。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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