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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 |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委托人被判处罚金刑

本案是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委托人因涉嫌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出借接入媒介而被控告,但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被判处轻微罚金刑的委托人案例。

CONTENTS
  • 1.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委托人
    • -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委托人经历
    • - 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令
  • 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处罚抗辩提供的协助
    • - 主张对犯罪不存在认识
    • - 主张未获取经济利益
    • - 主张委托人深刻反省
  • 3.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委托人,罚金刑判决
    • - 如果涉及电信网络诈骗

1.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委托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委托人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委托人为进行处罚抗辩,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律师请求了协助。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委托人经历

这是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在咨询贷款期间,通过社交网络(SNS)认识了一名声称可以提供贷款的身份不明者。

为办理贷款,委托人向其提供了个人信息和账户等。

但该身份不明者将委托人的账户用作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法资金账户。

由此,委托人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出借了接入媒介,并因涉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而被控告。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委托人为进行处罚抗辩,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律师请求了协助。

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令

下面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经常成立的犯罪——🔗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进行说明。

所谓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是指转让或受让接入媒介的行为。

此外,还存在收取对价出借接入媒介,以用于犯罪为目的租借或出借接入媒介,违反电子金融交易信息提供义务等多种类型。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49条
转让或受让本人存折或账户信息等,以及租借或出借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处罚抗辩提供的协助

为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的委托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律师提出了如下主张。

主张对犯罪不存在认识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律师指出,出借接入媒介要成立,必须有委托人收取的对价。

律师主张,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委托人完全没有约定获取经济利益而出借接入媒介的认识,因此不成立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

主张未获取经济利益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律师调查了委托人因该犯罪所获得的利益。

律师主张,委托人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出借接入媒介时,未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主张委托人深刻反省

委托人得知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事实后,立即停用了账户。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律师强调,委托人向被害人返还了剩余款项等,为防止损害扩大而努力,并表现出反省的态度。

3.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委托人,罚金刑判决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委托人因涉嫌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而被控告。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律师的协助,最终被判处罚金刑。

如果涉及电信网络诈骗

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委托人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律师的协助,在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诉讼中被判处罚金刑。

通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很多情况是当事人未意识到该事实便实施了行为。

因此,也可能像委托人一样,在出借接入媒介等之后受到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嫌疑。

即使未意识到犯罪行为而实施,也可能受到处罚,因此建议与专业律师一同应对。

在大倫,拥有法院、检察、警察经历的专业律师,从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行为是否成立,到电信网络诈骗涉案事实审查、刑事处罚、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应对等,提供全面的协助。

如果您处于上述情况,建议接受全年365天24小时提供咨询与应对的🔗专业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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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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