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寻求春川离婚诉讼律师的当事人的经历

- - 寻求春川离婚诉讼律师的当事人的请求
- 2.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讲解的离婚诉讼

- 3.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展开的当事人辩护

- -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当事人的妻子在婚姻初期单方面离家出走”
- -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当事人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破裂”
- 4.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当事人的判决

1. 寻求春川离婚诉讼律师的当事人的经历
这是寻求春川离婚诉讼律师的当事人的经历。
据当事人所述,他约20年前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并出于结婚的意愿办理了婚姻登记。
婚姻初期两人度过了幸福的时光,后来才得知妻子是再婚,且与前夫之间育有子女。
但春川离婚诉讼律师的当事人隐藏了失望,继续诚实地维持婚姻生活。
约2年后,妻子常以回娘家为由,一次离家2至3周,此类情形频频发生;如此反复之后,从某天起妻子未向当事人作任何说明便失去了联系。

当事人为寻找妻子四处打听,但始终未能找到,妻子为不让当事人找到自己而躲藏了起来。
当事人抱着妻子或许会回来的心情等待了约15年以上,就这样过去了漫长的岁月。
当事人虽未能向妻子直接确认,但据其所述,妻子似乎是为了与前夫及孩子们重新结合,才这样对当事人隐瞒一切并断绝了联系。
寻求春川离婚诉讼律师的当事人的请求
当事人表示,自己没有办法联系到妻子,且婚姻关系已维持了20年,不知道是否能够提起离婚诉讼,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的当事人请求协助其取得与妻子离婚的判决。
2.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讲解的离婚诉讼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的当事人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存有疑问,
根据韩国《民法》,若存在裁判离婚事由,可向韩国家庭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离婚。
1. 配偶存在不正当行为时
2. 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3.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对待时
4. 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对待时
5. 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时
6. 存在其他难以继续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援引韩国《民法》第840条第5项、第6项,决定代理当事人的离婚诉讼。
3.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展开的当事人辩护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受当事人委托诉讼权限,如下展开了辩护。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当事人的妻子在婚姻初期单方面离家出走”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强调,当事人的妻子在婚姻初期单方面离家出走后,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
当事人在妻子失联后仍持续等待妻子,并未请求离婚,但该期间长达15年,因此提起了本次离婚诉讼。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当事人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破裂”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强调,当事人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破裂。
当事人的妻子实际上有前夫和子女,且当事人的妻子似乎已断绝与当事人的联系并与前夫重新结合,由此看来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4.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当事人的判决

听取了春川离婚诉讼律师陈述的审判部作出了如下宣判。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春川离婚诉讼律师的当事人因与妻子失去联系,曾担心无法取得离婚判决,但在离婚诉讼律师的协助下得以取得了离婚判决。
不仅如此,还得以使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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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援引契合案件的事由,为引导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而协助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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