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春川律师 | 案件经过

- - 春川律师 | 客户的暴力行为
- - 春川律师 | 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 2. 春川律师提供的协助

- - 春川律师 | 主张不存在校园暴力行为
- - 春川律师 | 主张校园暴力委员会逾越ㆍ滥用裁量权
- 3. 春川律师 | 法院支持撤销客户的校园暴力纪律处分

1. 春川律师 | 案件经过

春川律师的客户是一名小学六年级学生,与作为监护人的母亲一同来到春川办事处。
在另行举行的校园暴力自治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暴委”)审议中,委员会未考察客户与受害学生之间的前因后果,仅听取受害学生一方意见便作出纪律处分。为寻求撤销该处分,本所决定提供协助。
客户原本是个天真烂漫的孩子,平时常与作为其挚友的受害学生进行较为激烈的打闹。
后来,受害学生与另一名朋友发生争执,彼此关系不佳,而客户没有站在受害学生一边,因此受害学生对客户心生不满。
在此情况下,客户仍像平时一样进行较为激烈的打闹(击打手腕、轻推轻碰、瞪视等),受害学生表示不快后,客户立即道歉。
受害学生的母亲因受害学生近期不愿上学而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最终以校园暴力为由举报了春川校园暴力律师的客户。
春川律师 | 客户的暴力行为
春川律师的客户希望再次有机会真诚地向受害学生道歉,同时也希望撤销纪律处分,因此来到本所。
第一,甩腕击打、用拳头击打及轻碰
客户表示,自己经常与受害学生做出此类行为,在彼此还是挚友时,这些本就是相互间的玩闹。
然而,在关系恶化后,客户仍做出此类行为,受害学生因此感到不快并进行了举报,而校园暴力委员会未查明前因后果便直接采纳了相关说法。
第二,瞪视行为
客户因被指以瞪视受害学生并从其身旁经过等方式实施非语言暴力而遭到举报,该行为也被校园暴力委员会认定,并因此受到纪律处分。
来到春川办事处的客户表示,相关事项全都发生在彼此关系亲密时,并且受害学生表示不快时,自己已经道歉。
校园暴力委员会同样直接采纳了受害学生的陈述,因此对春川校园暴力律师的客户作出了纪律处分。
春川律师 | 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下列法律条款,客户受到了书面道歉、禁止接触ㆍ威胁及报复、校内服务、特别教育等纪律处分。
韩国《关于预防及应对校园暴力的法律》
第17条(对施暴学生的措施)
1. 向受害学生书面道歉
2. 禁止接触、威胁受害学生及举报ㆍ控告学生或对其实施报复行为(包括利用信息通信网实施的行为)
3. 校内服务
4. 社会服务
5. 接受校内外专家或教育监指定机构提供的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
6. 停课
7. 调换班级
8. 转学
9. 开除学籍
春川校园暴力律师认为对客户作出的纪律处分不当,遂依据下列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校园暴力纪律处分之诉。
第17条之3(行政诉讼)
2. 春川律师提供的协助
为帮助客户,春川律师重点关注了客户虽已诚挚道歉仍受到纪律处分,以及仅听取受害学生一方陈述便作出纪律处分这两点。
因此,春川律师主张,以受害学生一方为主作出的陈述认定及处分行为并不妥当。
春川律师 | 主张不存在校园暴力行为
春川校园暴力律师主张,客户的殴打行为发生在其与受害学生保持良好友谊、关系亲密期间,仅属于双方之间的打闹,因此不构成校园暴力。
春川律师 | 主张校园暴力委员会逾越ㆍ滥用裁量权
春川校园暴力律师主张,即使本案所涉事项均得到认定,受害学生仍存在夸大实际发生的事情或虚构事实的情况;在未妥善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将客户的全部行为均认定为校园暴力并不妥当。
此外,春川校园暴力律师以上述两项理由主张该处分违反比例原则,构成逾越ㆍ滥用裁量权,该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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