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请求应对商标权侵权诉讼的委托人

- - 商标权侵权诉讼,什么是确认在先使用权存在之诉?
- 2. 商标权侵权诉讼应对协助

- - 商标权侵权诉讼应对1. 主张构成侵犯商标权
- - 商标权侵权诉讼应对2. 主张不能认定在先使用权
- 3. 商标权侵权诉讼协助结果,成功驳回请求

1. 请求应对商标权侵权诉讼的委托人

这是委托人请求通过商标权侵权诉讼进行应对的情况。
原告已对委托人提起确认在先使用权存在之诉。
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委托人必须争取驳回原告的请求。
大倫律师详细审查了委托人的该起商标权侵权诉讼,并着手制定应对策略。
商标权侵权诉讼,什么是确认在先使用权存在之诉?
韩国《专利法》第103条是一项保护规定,使在专利申请前“善意使用”特定发明的人,即使该发明获得专利注册后仍可继续使用,这项权利称为在先使用权。
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不了解已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情况下自行实施该发明,或从发明人处学习、受其传授后筹备或开展业务的人可以享有的权利。
要成立在先使用权,必须已在韩国境内实施或正准备实施,且使用该发明的时间须早于专利申请。
仅属临时使用的,无法获得权利认可;只有善意使用发明时才会得到认可。
权利只能在在先使用人原先实施的发明及经营目的范围内行使,变更经营目的时则不予认可。
也就是说,在先使用权是一项保障制度,使在专利申请前正当使用发明或正在为使用该发明做准备的人,在该发明获得专利权注册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保有权利。
此处的“善意使用”是指使用人在专利申请时并不知道该发明,并且没有不正当意图而正当使用该发明。
为证明这一点,需要提供发明使用记录、使用时间证明以及对专利发明并不知情的证明等。
主张在先使用权时,举证责任完全由使用人承担,因此必须证明其独立开发了该发明,或其获知该发明的过程合法且出于善意。
2. 商标权侵权诉讼应对协助
商标权侵权诉讼应对1. 主张构成侵犯商标权
为进行🔗商标权侵权诉讼,我们重点指出了原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原告未经委托人任何许可,擅自在网上使用该商标并销售相同商品。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外观、称呼和观念方面对比商标,进行客观、整体、隔离观察,并据此判断交易中是否存在误认或混淆的可能。
我们主张,原告原样使用委托人的商标,该商标显然在交易通念上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其称呼也可视为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
商标权侵权诉讼应对2. 主张不能认定在先使用权
为应对商标权侵权诉讼,我们主张本案不能认定在先使用权。
要认定在先使用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目的;▲作为在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人,自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起已在韩国境内持续使用;▲按照商业惯例,将自己的姓名、商号等表示人格同一性的手段作为商标使用。
然而,原告窃取了其在委托人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创意和经营手法,并据此成立了自己的公司。
此外,原告并非在委托人申请商标前就已使用该商号,而是在委托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才将公司商号变更为该词语。
承办该商标权侵权诉讼的律师强调,原告的故意行为,从其开始使用的时间本身来看,就应认定不符合商标权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
3. 商标权侵权诉讼协助结果,成功驳回请求
经商标权侵权诉讼协助,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使委托人得以维护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权利。
审判庭认定:“原告使用该商号应被评价为侵犯涉案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因此原告的主张没有理由。”
商标权侵权诉讼需要研究韩国《商标法》的各类判例和法理解释,并取得核心证据来推进诉讼。
大倫律師事務所基于过去3年累计约14万件咨询所积累的诉讼数据库,快速制定适合委托人情况的应对方案并开展应对。
如您需要上述商标权侵权诉讼方面的帮助,建议通过大倫律師事務所获取🔗律师推荐。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