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天安律师事务所 | 案件经过

- - 天安律师事务所 | 委托人与行人的争执
- - 天安律师事务所 | 与赶到现场的警察发生冲突
- - 天安律师事务所 | 因妨害公务罪被当场逮捕
- 2. 天安律师事务所 | 天安律师的法律建议

- - 天安律师事务所 |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 - 天安律师事务所 | 因妨害公务罪被立案时
- 3. 天安律师事务所 | 提供的协助

- - 天安律师事务所 | 系初犯
- - 天安律师事务所 | 有精神疾病史
- - 天安律师事务所 | 向被害警察道歉
- 4. 天安律师事务所 | 案件结果,妨害公务罪获缓刑判决

1. 天安律师事务所 | 案件经过
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人与朋友在血肠汤店用餐后离开时,与路人发生了争执。
天安律师事务所 | 委托人与行人的争执
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因与行人发生口角而情绪十分激动。
委托人与行人发生口角后逐渐演变为肢体冲突,目睹这一情况的血肠汤店老板向警方报案。
天安律师事务所 | 与赶到现场的警察发生冲突
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人与赶到现场的警察也发生了争执。
委托人向天安律师表示,原本是路人先挑起事端,才与自己发生冲突,但赶到现场的警察并未控制路人,反而先制止自己,这让他感到不满。
因此,委托人在向赶到现场的警察提出抗议时,推搡了几下其身体并揪住其衣领等,对其使用了暴力。
天安律师事务所 | 因妨害公务罪被当场逮捕
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人称,赶到现场的警察在束缚其全身的过程中,用脚踢了其身体约4次。
委托人说明称,其因此更加激动和愤怒,在躺倒的状态下用脚踢向警察,最终因妨害公务罪被逮捕。
2. 天安律师事务所 | 天安律师的法律建议
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如委托人一样实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可能受到如下处罚。
天安律师事务所 |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妨害公务罪依据韩国《刑法》予以处罚。
韩国《刑法》第136条(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罪是指如委托人一样,对“公务员”的合法公务行为使用有形力,因不当侵害公务行为而受到处罚。
韩国《刑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及类似公法人的事务,且其劳务内容不限于单纯机械性体力劳动的人员。
因此,根据被害人所从事的具体公务职务,妨害公务罪是否成立,还是构成一般暴力或胁迫等,其罪名的适用范围会有所不同。
尤其是,要成立妨害公务罪,必须存在足以妨害公务员合法执行公务的“积极行为”。
虽不要求具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由于没有另行规定对未遂犯予以处罚,只要暴力、胁迫行为造成了妨害公务的抽象危险,就会一律按既遂犯处罚,因此需要注意。
天安律师事务所 | 因妨害公务罪被立案时
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如委托人一样因妨害公务罪被立案时,与作为被害人的公务员达成和解最为重要。
尤其是,如果遭受暴力的被害人(公务员)提交强烈要求处罚的意见书,可能存在加重量刑的风险,因此向被害人道歉并促成圆满和解十分重要。
3. 天安律师事务所 | 提供的协助
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委托人对其向公务员实施暴力的行为承认全部罪责,但以委托人平时患有抑郁症等疾病并一直前往精神科医院就诊、系初犯以及已向被害警察道歉等情况为由,恳请法院减轻量刑。
天安律师事务所 | 系初犯
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强调,委托人此前从未有过任何犯罪前科,是一名善良守法的公民,尤其是此次系其首次对公务员实施暴力。
此外,律师说明委托人已承认其暴力行为中的全部过错,并正在深刻反省。
天安律师事务所 | 有精神疾病史
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人主张,其平时患有抑郁症、恐慌障碍等精神疾病,案发时身心状态并不正常。
而且其当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瞬间判断能力有所下降,并说明该行为是在与行人发生冲突、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实施的偶发性暴力行为。
天安律师事务所 | 向被害警察道歉
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人表示,其与天安律师一同找到被害警察,真诚地道歉并请求谅解。
在天安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通过与警察达成圆满和解表达了歉意,并得以表明绝不再犯的坚定决心。
4. 天安律师事务所 | 案件结果,妨害公务罪获缓刑判决
在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最终获得了妨害公务罪缓刑判决。
法院考虑到委托人承认全部犯罪行为并承诺绝不再犯、没有同类犯罪前科且系初犯、有精神疾病史并正在接受药物治疗,以及已向被害警察道歉等情况,判处其缓刑。
委托人向天安律师表示,今后绝不再饮酒,并承诺不会再对为市民辛勤工作的警察实施暴力等有形力。
如您正因类似案件中对公务员实施暴力而面临刑事审判,可向 🔗天安律师寻求帮助,处理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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