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昌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 - 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立案的委托人
- 2. 昌原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 3. 昌原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协助

- - 主张①不存在故意
- - 主张②不存在预见可能性
- - 主张③未从犯罪行为中获得收益
- 4. 法院对昌原律师事务所主张作出的裁判

- - 需要昌原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时
1. 前来昌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前来昌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希望与拥有丰富刑事案件承办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共同处理案件,以争取减轻本案所涉犯罪的量刑,因此找到了昌原律师。
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立案的委托人
委托人的丈夫突然去世后,她在维持生计方面遇到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她在招聘网站上登记求职。
一名看到其简历后与她联系的身份不明者强调该工作的员工满意度很高,委托人因此决定入职。
委托人通过Telegram接受身份不明者的指示,并一直认为自己从事的是贷款债权回收工作。
然而几天后,警方通知委托人将因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接受调查,这让她陷入十分困惑的境地。
为了在拥有丰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承办经验的专业律师协助下迅速解决案件,她找到了昌原律师事务所。
2. 昌原律师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委托人因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被立案,并向昌原律师事务所请求协助。
诈骗罪是指通过欺骗他人,使其交付财物或取得财产利益的犯罪。
如果诈骗嫌疑成立,可能会依据以下规定受到处罚。
韩国《刑法》第347条(诈骗)
①欺骗人并使其交付财物或取得财产利益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依照前款方法使第三人接受财物交付或取得财产利益时,亦处以前款相同的刑罚。
3. 昌原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协助
昌原律师事务所分析了主要争议焦点及判例,并制定了系统性的策略。
事务所提出以下主张,恳请对委托人从轻处理。
1. 委托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
2. 委托人能否预见自己正在担任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现金收取人员?
主张①不存在故意
委托人受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欺骗,担任了现金收取人员。
她完全不知道自己在欺骗受害人、受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以及受害人的财产将遭受损失。
事务所强调,委托人不仅完全不存在对相关事实的认识和意欲,甚至也不存在未必故意。
主张②不存在预见可能性
委托人未能预见自己正在担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现金收取人员。
她认为自己受雇于一家从事债权回收业务的公司,并在该公司工作。
考虑到委托人填写个人信息及银行账号并发送给身份不明者后才开始工作,事务所强调,她完全不具备预见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主张③未从犯罪行为中获得收益
委托人仅领取了兼职日薪,并未从犯罪行为中获得任何收益。
如果委托人知道自己作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参与活动,理应会要求获得高于兼职日薪的收益。
因此,事务所强调委托人的涉案行为不存在故意。
4. 法院对昌原律师事务所主张作出的裁判
法院采纳了昌原律师事务所的主张,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但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对上述刑罚缓期执行。”
需要昌原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时
如果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迅速取得证据并进行系统性应对十分重要。
大倫持有侦探资格的调查人员及刑事专业律师依法收集证据、紧密协作,推动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
拥有丰富业务案例承办经验的🔗刑事律师通过梳理陈述方向、制定定制化策略等方式,全力推进案件解决。
如果您正因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情况而面临困难,欢迎随时向昌原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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