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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昌原法律法人协助案例 | 昌原律师,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不起诉辩护

委托人因涉嫌韩国《性暴力处罚法》规定的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被立案,为在案件初期尽快了结此事而寻找可提供协助的法律法人,其间向昌原律师请求了帮助。

CONTENTS
  • 1. 前来委托昌原法律法人的委托人
    • - 被控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委托人经过
  • 2. 昌原法律法人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成立要件/判例
    • -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处罚刑量
  • 3. 昌原法律法人的三点主张
    • - 协助事项① 坦白与反省
    • - 协助事项② 和解
    • - 协助事项③ 预防再犯
  • 4. 检方对昌原法律法人主张的决定
    • - 若卷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1. 前来委托昌原法律法人的委托人

昌原法律法人

前来委托昌原法律法人的委托人,为与法律法人共同推进案件、就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获得检方的不起诉决定,特此找到了昌原律师。

被控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委托人经过

前来向昌原律师请求帮助的委托人,其经过如下。

委托人通过SNS向初次结识的女性发送了消息,希望与其增进交情。

起初委托人只是出于想要亲近的心情才发送消息,但逐渐开始发送包含淫秽、不当内容的消息。

尽管该女性表达了不快,委托人仍持续多次向其发送可能引起性羞耻感的内容。

没过多久,委托人便被该女性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提起控告。

卷入性犯罪嫌疑的委托人,希望在案件初期选任专业律师以迅速解决问题。

为通过法律法人系统化的法律体系获得检方的不起诉决定,委托人找到了昌原律师。

2. 昌原法律法人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委托人因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被立案,并向昌原律师请求了帮助。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是指利用通信媒介向对方发送淫秽的言语、图片、影像等时即成立的犯罪。

下面来了解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刑量。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成立要件/判例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① 须具有性目的。


② 须为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内容。


③ 须利用电话或邮件等通信媒介。


④ 须违背对方意愿使上述内容送达。

相关判例

所谓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是指使被害人超出单纯的羞愧或不快,感受到作为人格存在的羞耻感或屈辱感,或产生厌恶与憎恨的情感,从而违反社会一般人的性道义观念(韩国最高法院2016도21389号判决)

"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处罚刑量

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的嫌疑被认定,则可能依据以下规定受到处罚。

《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13条(利用通信媒介的淫秽行为)

以引起或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为目的,通过电话、邮件、计算机及其他通信媒介,使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言语、音响、文字、图片、影像或物品送达对方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3. 昌原法律法人的三点主张

为帮助希望以不起诉决定迅速了结案件的委托人,昌原律师提出了以下三点主张。

协助事项① 坦白与反省

委托人在警察局接受调查时,坦白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委托人认识到自己犯下了无法挽回的大错,并下定决心不再重复同样的行为。

强调了委托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并非仅仅几行文字,而是可能给对方带来巨大伤害与痛苦,并已撰写悔过书这一点。

协助事项② 和解

委托人就如何能够修复被害人所受损害反复进行了思考。

为多少抚慰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委托人决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和解金。

强调了接受委托人真诚道歉的被害人已提交对委托人的不希望处罚意见书这一点。

协助事项③ 预防再犯

委托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罪责,并在反省中度过每一天。

为不再重复同样的过错,委托人自行修习预防再犯教育等,努力加以改善。

强调了委托人准确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为预防再犯付出努力,因此再犯危险性较低这一点。

4. 检方对昌原法律法人主张的决定

采纳了昌原法律法人主张的检方,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希望以不起诉决定迅速了结案件的委托人,向昌原律师致以了深深的谢意。

若卷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

如果卷入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罪,为最大限度保障辩护权并预防不利结果,最好在案件初期获得专业律师的协助。

迅速收集证据并据此制定周密的应对计划、将案件引向有利方向,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

大倫拥有具备检方、警察、调查官等实际侦查经验的🔗刑事律师,会进行与侦查过程类似的调查,从多角度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若您在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情况中遇到困难,请通过昌原法律法人🔗法律咨询预约委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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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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