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光州律师事务所 | 案件经过

- - 与控告人的关系
- - 控告人单方面解除合同
- - 被控涉嫌诈骗的委托人
- 2. 光州律师事务所 | 案件分析

- - 争议焦点
- - 相关法理审查
- 3. 光州律师事务所 | 协助内容

- - 反驳控告人的虚假主张
- - 不存在骗取故意
- 4. 光州律师事务所 | 获无犯罪嫌疑处分,以不予移送结案

1. 光州律师事务所 | 案件经过
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审查的本案经过如下。
与控告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控告人是初中同学,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深厚的友谊。
某日,控告人致电委托人,称自己新近创办了企业,请求委托人帮忙将该企业引荐为委托人公司的外包服务商。
后来才得知,控告人在尚未设立正规法人的情况下要求提供就业中介服务。
委托人得知此事后曾多次拒绝,但经不住控告人的恳切请求,甚至将自己名下的法人企业借给其使用,积极提供帮助。
控告人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此期间,由于委托人公司内部原因,中介事宜一再推迟。随着时间推移,控告人见中介事项迟迟未能落实,便单方面解除了合同。
控告人进而主张,委托人对其以就业中介名义交付的3,000万韩元具有骗取故意,并故意实施了诈骗。
最终,控告人为收回向委托人支付的就业中介费用而提出控告,委托人因此被控涉嫌诈骗。
被控涉嫌诈骗的委托人
委托人表示,自己基于与控告人多年来的交情和信任积极提供帮助,却因控告人的单方面主张而被控涉嫌诈骗,因而感到遭到背叛。
委托人的立场是,其曾将法人企业借给控告人,并试图办理就业中介所需程序,但只是由于控告人的经营程序未能正常推进而导致延误。
2. 光州律师事务所 | 案件分析
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查委托人的案件时,分析了相关行为是否确实符合诈骗罪的成立要件。
争议焦点
尽管委托人曾多次拒绝,控告人仍先以就业中介费名义提出支付3,000万韩元,委托人随后收下了该款项。
控告人虽然要求委托人将其企业介绍为外包合作商,但当时却尚未设立法人企业。
最终,委托人通过出借自己名下的法人等方式积极提供帮助,但相关事宜因委托人公司内部原因而延误。
在约定事项不断推迟的情况下,控告人开始怀疑委托人是否具有办理就业中介的意愿或能力。
最终,控告人产生了委托人是否只想骗取钱款、根本无意提供帮助的疑虑。
控告人要求委托人取消此前约定并退还钱款,但委托人认为控告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后又要求退款并不合理,因而予以拒绝。
相关法理审查
<诈骗罪相关法理>
韩国《刑法》第347条(诈骗) |
欺骗他人并取得其交付的财物或获得财产性利益的人 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诈骗罪成立要件>
欺诈行为 | 通过歪曲事实或遗漏重要信息,诱使他人作出错误判断 |
财产性利益 | 因欺诈而获得不当金钱利益,或导致被害人遭受损失 |
故意性及计划性 | 需证明存在明确故意及事先计划,而非单纯失误 |
对被害人意思决定的影响 | 对其意思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实际左右其真实意愿 |
重复性及恶劣性 | 如存在重复实施类似行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形,将加重处罚 |
3. 光州律师事务所 | 协助内容

为解决委托人蒙受冤屈的处境,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如下辩护。
反驳控告人的虚假主张
控告人一方先以中介费名义提出支付款项,也先提出解除合同,但在事情未能顺利解决后,反而控告了委托人。
此外,律师主张,控告人一方在尚未设立法人的情况下,利用委托人的能力或地位请求其进行中介,因此委托人反而通过直接为其筹备法人企业等方式积极提供了帮助。
不存在骗取故意
委托人主张,自己只是收下控告人一方先行提出的款项,且合同是由控告人单方面解除,因此没有理由退款。
律师指出,委托人表示即使退款,也只能以违约金形式退还部分款项,控告人一方因此提出了控告。
据此,律师阐明委托人不具有骗取故意。
4. 光州律师事务所 | 获无犯罪嫌疑处分,以不予移送结案
经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委托人获得无犯罪嫌疑处分,案件以不予移送结案。
警方说明不予移送的理由是,委托人一方的陈述均具有可信性,而控告人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足。
为洗清委托人的冤屈,光州律师组建了由大倫律師事務所法律专家组成的一体化团队进行应对,最终取得了无犯罪嫌疑的结果。
涉嫌诈骗时,如未能充分举证,可能因诈骗嫌疑受到严厉处罚,因此需要光州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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