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昌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 - 因诈骗罪嫌疑遭到控告的委托人
- 2. 昌原律师事务所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 诈骗罪判例
- 3. 昌原律师事务所的两项主张

- - 主张① 传达者角色
- - 主张② 无诈骗犯意
- 4. 警方对昌原律师事务所主张的决定

- - 若涉及诈骗罪
1. 委托昌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委托昌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为了准确了解复杂的诈骗罪案件并获得解决方案,前来昌原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请求了咨询。
2. 昌原律师事务所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委托人涉及诈骗罪及违反公认中介士法的嫌疑,向昌原律师请求了帮助。
所谓诈骗罪,是指欺骗他人、获得财物交付或取得财产上利益的犯罪。
所谓违反公认中介士法,是指违反公认中介士法、对房地产交易产生非法影响,或中介业者故意违反法律的情形。
若本嫌疑被认定,则可能依据以下规定受到处罚。
诈骗(韩国《刑法》第347条)
以欺骗手段获得财物交付或取得财产上利益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违反公认中介士法(第48条)
未办理中介事务所开设登记而从事中介业务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诈骗罪判例
| 认定诈骗罪 (韩国大法院97도286判决) | 作为消极当事人的被告,怀有以积极方式欺骗法院的意图,提交虚假内容的文件作为证据,或提交载有相应主张的答辩书或准备书面的情形,视为已着手实行诈骗罪 |
| 否定诈骗罪 (韩国大法院2002도5265判决) | 交货后因经济状况变化导致一时无法偿还货款,不能据此认定构成诈骗罪 |
3. 昌原律师事务所的两项主张
昌原律师分析了案件的事实关系,调查相关法律,并制定了系统的辩护策略。
为证明委托人不存在诈骗罪嫌疑,作出了如下主张。
主张① 传达者角色
委托人在案发当时持有公认中介士资格,但并未经营独立的公认中介士事务所。
委托人只是应控告人的请求,从事在房地产应用程序上发布信息之类的简单辅助工作。
因此强调,委托人实际上并未发挥中介作用,只不过是在中间起桥梁作用的传达者而已。
主张② 无诈骗犯意
委托人将中介手续费转交给公认中介士,但收取了其中一部分作为酬劳。
控告人也知晓这一事实,且委托人按照从控告人处受托的用途使用了酬劳。
尽管如此,控告人仍主张委托人如同公认中介士一般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收取了中介手续费。
委托人强调,鉴于其已将作为酬劳收取的金额返还给控告人,难以认定其具有骗取钱财的故意。
4. 警方对昌原律师事务所主张的决定
采纳了昌原律师事务所主张的警方,最终作出了不予移送(无嫌疑)决定。
通过不予移送决定迅速终结案件的委托人,向昌原律师致以了深切的谢意。
若涉及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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