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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法人 | 协助不愿离婚的委托人使丈夫的请求全部被驳回

离婚法律法人协助了不愿离婚的委托人,最终使丈夫提出的离婚请求全部被驳回的案例。

这是离婚律师从咨询、证据收集到审判阶段全程提供协助的结果。

CONTENTS
  • 1. 造访离婚法律法人的委托人
    • - 可提起裁判离婚的情形
    • - 丈夫主张的裁判离婚事由
  • 2. 离婚法律法人为驳回离婚请求提供的协助
    • - 离婚律师反驳过度消费的主张
    • - 离婚律师反驳不当对待的主张
  • 3. 离婚法律法人协助下成功驳回离婚请求

1. 造访离婚法律法人的委托人

造访离婚法律法人的委托人

造访离婚法律法人的委托人,当时正面临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

委托人完全不同意丈夫的主张,并明确表示不愿离婚

委托人将案件委托给了办理过众多离婚相关案件、由专业律师专为委托人组成一体化团队进行应对的大倫律師事務所。

可提起裁判离婚的情形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判决实现离婚。

要进行这样的裁判离婚,需要具备以下事由。

1. 配偶有不正当行为时
2. 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3.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对待时
4. 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对待时
5. 配偶生死不明超过3年时
6. 存在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丈夫主张的裁判离婚事由

委托人的丈夫声称“存在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并要求离婚。

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是指圆满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已破裂至无法恢复的程度,以致强制继续该婚姻生活会给一方配偶带来无法忍受的痛苦。

是否存在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需综合考虑婚姻破裂的程度、有无继续婚姻的意愿、婚姻生活的期间、当事人有无责任、当事人的年龄、离婚后的生活保障以及其他婚姻关系的各种情况加以判断。

CASE 1. 认定为难以继续婚姻事由的案例(韩国大法院2000. 9. 5. 宣判99므1886判决)

被告具有独断且封建的权威意识,自婚姻之初便轻视原告并强迫其服从。

只要原告的行为稍有不合其心意,便严厉唠叨、事事干涉;原告若对被告的话加以辩解或申辩,被告便大发雷霆,一直压制原告;被告还怀疑原告可能为前夫所生的案外人2挪用钱财,因而独揽经济大权,仅向原告支付生活所需的钱款。

审判庭认定原告正遭受难以继续婚姻程度的痛苦。


CASE 2. 未认定为难以继续婚姻事由的案例(韩国大法院1995. 12. 22. 宣判95므861判决)

婚姻生活中配偶曾出现抑郁症症状,但目前经治疗已不影响日常生活,且希望维持婚姻。

法院认定配偶的抑郁症不属于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

其理由是,若通过疾病治疗能够正常生活并希望维持婚姻,便不能被认定为离婚事由。

2. 离婚法律法人为驳回离婚请求提供的协助

离婚法律法人的律师收集了反驳丈夫主张的证据,并制定了反驳策略。

丈夫主张委托人不上班却过度消费,且对自己的父母极为不当地对待,因此无法再继续婚姻。

离婚律师反驳过度消费的主张

离婚律师还反驳了丈夫关于委托人过度消费的主张。

丈夫主张委托人一贯奢侈浪费,但这只是仅记载支付明细总额的夸大主张。

原告一直委托委托人代为支付旅行费用、财产税、汽车税以及对父母的款项等。

委托人为不妨碍丈夫的工作而包揽了各项事务处理,其信用卡使用记录自然较多。

仔细查看丈夫所主张的支出明细可知,委托人完全没有个人的奢侈支出。具体而言,以两名子女每月100万韩元的补习班费用、公婆生日礼物等支出明细作为证据进行了主张。

离婚律师反驳不当对待的主张

离婚律师反驳了丈夫所主张的对父母不当对待一事。

丈夫主张委托人未尽儿媳本分,并主张其未参加家庭聚会。

但这并非事实。

委托人未参加丈夫家庭聚会的情形,仅限于新冠19居家隔离或阑尾手术等不得已的情况。

离婚律师主张上述事实,并强调这不属于离婚事由中的“不当对待”。

3. 离婚法律法人协助下成功驳回离婚请求

在离婚法律法人的协助下,委托人得以使丈夫的离婚请求全部被驳回

审判庭作出如下决定:“仅凭原告(丈夫)的主张,难以认定这仅是被告(委托人)一方的过错,也难以认定仅凭上述情况婚姻关系便已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因无理由而全部予以驳回。”

在离婚法律法人的协助下,委托人使丈夫的离婚请求全部被驳回,得以为改善夫妻关系而努力。

像上述案件委托人那样,在丈夫要求离婚的情况下,若您不愿离婚,则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

离婚专业律师能够针对丈夫的离婚请求在法律上进行有力防御,帮助维持婚姻关系。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精神上极为艰难的离婚诉讼过程中,不仅在法律问题上,也在精神上支持并鼓励委托人,协助诉讼稳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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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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