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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诽谤)

江南刑事律师 | 被控告诽谤的委托人,成功获得不予移送决定

本次作为江南刑事律师业务案例介绍的案件,是一位委托人因涉嫌违反韩国《信息通信网法》诽谤而被控告,但通过大倫的协助获得证据不足不予移送决定的故事。

CONTENTS
  • 1. 前来拜访江南刑事律师的委托人
    • - 江南刑事律师了解到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 2. 江南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的诽谤处罚力度
  • 3. 江南刑事律师的协助事项
    • - 协助1. 通过店铺打工人员的陈述全面否认控告人所主张的事发当时事实
    • - 协助2. 主张委托人在网络社区发布的文章为单纯的评价文章
  • 4. 江南刑事律师协助下于警方阶段成功获得证据不足不予移送

1. 前来拜访江南刑事律师的委托人

前来咨询江南刑事律师的委托人,被自己曾经打工的店铺业主以涉嫌诽谤为由提起了控告。

为此,委托人希望从案件初期起就充分行使防御权,于是向江南刑事律师请求了协助。

江南刑事律师了解到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还是学生的委托人趁着放假,为了赚取零花钱,在学校门前开始打工。

然而从上班的第一天起,就遭到业主与工作无关的轻视和辱骂,因此辞去了这份工作。

为此,委托人出于不希望再出现和自己一样受害者的心情,本着公益目的在本地网络社区发布了一篇关于该店铺的打工评价文章。

看到该文章的控告人主张:委托人以诋毁店铺为目的夸大其词地撰写文章,给店铺和自己造成了损害,并以诋毁业主和店铺为目的,利用信息通信网摘示虚假事实损害了控告人的名誉,于是对委托人提起了控告。

2. 江南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的诽谤处罚力度

江南刑事律师关于诽谤处罚力度的说明

🔗诽谤罪处罚 的力度,我们来了解一下。

▶ 韩国《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罚则)

① 以诋毁他人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揭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以诋毁他人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揭露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处7年以下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③ 第1项与第2项之罪,不得违背受害人具体表明的意思提起公诉。

▶ 韩国《刑法》第307条(诽谤)

① 公然摘示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公然摘示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处5年以下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此外,违反《信息通信网法》的诽谤比《刑法》上的诽谤处罚更重。

若摘示的事实为真实,处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若摘示的事实为虚假,处5年以下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由此可见,诽谤案件中,处罚的轻重会因摘示的事实是否虚假、以及所违反的法律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通过律师的协助积极进行防御。

3. 江南刑事律师的协助事项

江南刑事律师为了替委托人洗清冤屈,展开了迅速的应对。

协助1. 通过店铺打工人员的陈述全面否认控告人所主张的事发当时事实

控告人主张,曾光顾店铺的顾客看到该文章后,也对店铺产生了不好的印象并私下议论。

为此,江南刑事律师对当时控告人所主张的店铺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

此外,通过与大倫律師事務所自有的证据调查·电子数据取证团队的紧密合作,系统地确保了作为解决案件重要关键的证据。

收集店铺的CCTV,取得了当时在控告人店铺工作的打工人员的陈述。

与控告人的主张不同,当时在控告人店铺工作的打工人员陈述称,事发当时并未听到任何关于店铺的言论。

协助2. 主张委托人在网络社区发布的文章为单纯的评价文章

由于委托人在多数人可见的网络社区发布了文章,公然性被认定,因而处于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境地。

诽谤罪是对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犯罪,规定于《刑法》第307条及《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

诽谤罪要成立,必须构成公然性

在诽谤罪中,公然性是指损害名誉的内容须传达给不特定多数人。

认定公然性(传播可能性)的标准如下。

1) 在公共场所发言或在网络上发布的情形
2) 即便是向不特定的某一个人发言,但其内容有可能向更大范围传播的情形

为此,江南刑事律师展开协助,力图证明委托人不具备诽谤成立要件之一的故意性

故意性是指为损害对方的社会评价而故意提出特定事实。

江南刑事律师强烈主张,委托人在网络社区发布的文章仅为单纯的评价文章,完全不具备损害名誉的故意性。

并强烈主张,该文章的意图在于分享自己所经历的打工经验,完全没有诋毁该店铺名誉的目的,而是出于供他人打工应聘时参考的公益目的而撰写的。

4. 江南刑事律师协助下于警方阶段成功获得证据不足不予移送

江南刑事律师为阻止委托人受到刑事处罚,主张委托人只是出于善意,基于自己的工作经历撰写了所感受的内容,完全没有任何根据可以认为其是以损害该店铺名誉的故意为目的而撰写评价文章的。

警方接受了江南刑事律师的主张,以证据不足 无犯罪嫌疑作出了不予移送决定。

所谓不予移送决定,是指警方认为对犯罪嫌疑事实没有嫌疑或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在检察院与警方的侦查权调整之前,无论有无嫌疑,警方将案件一律移送检察院是原则。

然而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警方可以自行进行侦查,并能决定是否移送。

过去必须同时经过警方和检察院的判断才能获得不起诉处分,而如今出现了部分案件仅凭警方的判断即可通过不予移送决定予以终结。

委托人通过江南刑事律师的协助,在警方调查阶段获得不予移送决定,得以促成案件的快速终结。

大倫律師事務所深知初期应对的重要性,因此由在刑事案件中拥有丰富经验的刑事专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如果您需要就上述类似案件进行应对,希望您能获得江南刑事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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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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