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人来到群山法律法人的缘由

- - 群山法律法人审查的工程款诉讼
- - 什么是工程款诉讼
- - 工程款诉讼的主要原因
- - 工程款诉讼程序
- - 工程款诉讼证据材料示例
- 2. 群山法律法人的协助内容

- - 迅速审查债权诉讼时效
- - 说明被告主张不当
- - 与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税务师合作核查资料
- 3. 群山法律法人协助工程款诉讼的结果

- - 工程款诉讼,需要律师协助的原因
1. 委托人来到群山法律法人的缘由
以下是向群山法律法人寻求帮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的祖父是群山一家小型施工企业的负责人,一直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
委托人的祖父每次签订合同后,都从未发生工程延误,始终认真细致地完成施工,但被告未支付已履行合同中的部分工程款。
因此,委托人的祖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被告却声称其公司与委托人要求付款的企业毫无关系,并以完全没有支付工程款义务的蛮横态度予以拒绝。
眼看祖父辛勤工作应得的工程款可能无法收回,委托人既焦急又委屈。为代替年迈的祖父提起诉讼,委托人找到了具有丰富工程款诉讼经验的专业律师。
群山法律法人审查的工程款诉讼
群山法律法人为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款诉讼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致审查。
什么是工程款诉讼

工程款诉讼是指请求返还工程款的诉讼。
即按照已签订的合同完成施工后,如果对方未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可以通过工程款诉讼追回款项。
如果签订合同的企业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以合同存在错误为由拖延付款,可以提起工程款诉讼。
工程款诉讼的主要原因
工程款诉讼的主要原因如下。
| - 发包方因资金不足而拖欠工程款 - 以工程缺陷及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或要求减额 - 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对合同条件产生不同解释 -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追加作业所需额外工程费用产生争议 |
工程款诉讼程序
工程款诉讼按照较为系统的程序进行,各个阶段均须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 1. 原告提交起诉状 |
| 2. 法院审查并进行审核 |
| 3. 确认起诉状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
| 4. 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
| 5.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或提交承认原告诉请的答辩状时,法院依照原告诉请作出判决 |
| 6. 被告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答辩状时,双方开始辩论 |
| 7. 法院依据客观证据作出判决 |
工程款诉讼证据材料示例
2. 群山法律法人的协助内容
为使委托人的诉请获得支持,群山法律法人提供了以下协助。
迅速审查债权诉讼时效

根据韩国《民法》(第163条),工程款诉讼适用3年的短期诉讼时效。
如果未在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届满前迅速采取措施,可能会面临无法收回工程款的情况。因此,群山法律法人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迅速审查了委托人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限。
所幸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数月及时提起了诉讼。
确认诉讼时效期限后,为帮助委托人收回尚未结算的工程款,群山法律法人依据委托人祖父签订的合同、电子税务发票及请求明细表迅速起草了起诉状。
此外,还一并请求被告支付委托人祖父未能收取的7,500万韩元款项,以及因迟延支付产生的迟延损害金。
说明被告主张不当
群山法律法人收集了证据,以反驳被告关于其与负有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公司毫无关系的主张。
委托人的祖父在承接被告方的施工分包作业时,曾使用变更前的企业名称请求支付工程款。群山法律法人还以被告方公司的名称变更记录作为证据,主张被告关于其不负支付义务的说法并不正当。
与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税务师合作核查资料
此外,群山法律法人还与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税务师合作,仔细核查了委托人祖父5年间各账户的交易明细表、税务发票及工程款请求明细表。
通过审查相关材料,查明委托人的祖父一直以被告方公司更名前的名称请求支付工程款,而被告方则一直通过以被告名义开立的更名后企业账户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
据此,群山法律法人主张委托人祖父向被告提出的工程款请求属于与被告有关的债务,并说明被告的主张并不正当。
3. 群山法律法人协助工程款诉讼的结果
法院采纳了🔗群山法律法人的主张,支持原告诉请并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7,500万韩元。
2.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由此,法院作出了全额支持诉请的判决,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工程款诉讼,需要律师协助的原因
由于工程款诉讼程序复杂,且须仔细核查债权诉讼时效,因此应在企业法律专业律师或建设法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应对。
尤其是,充分确保证据并全面审查相关法令后推进案件,可能会影响案件结果的走向。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不动产诉讼业务由专业律师负责,从工程款诉讼到返还买卖价款、共有物分割诉讼等多个领域,均认真细致地办理委托人的案件。
如果您对工程款诉讼感到无从着手,请前往群山法律法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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