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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住宅法

统营刑事诉讼律师 | 协助不正当认购违反住宅法委托人获不予移送

前来咨询统营刑事诉讼律师的委托人,因不正当认购涉嫌违反韩国《住宅法》,正面临调查。

在统营市内积累了大量刑事诉讼经验的大倫律师提供了协助。

CONTENTS
  • 1. 向统营刑事诉讼律师请求帮助的委托人
    • - 统营律师掌握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 - 统营律师讲解的违反住宅法
  • 2. 统营刑事诉讼律师为涉嫌不正当认购违反住宅法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 - 刑事诉讼律师主张委托人与父母共同居住
    • - 刑事诉讼律师针对供给申请资格的主张
    • - 刑事诉讼律师针对不正当认购的故意性问题
  • 3. 统营刑事诉讼律师协助获证据不足不予移送决定

1. 向统营刑事诉讼律师请求帮助的委托人

前来咨询统营刑事诉讼律师的涉嫌违反住宅法委托人

前来咨询统营刑事诉讼律师的委托人,因不正当认购涉嫌违反住宅法而接到了警方的调查通知。

面对突如其来的警方调查通知,委托人感到十分慌乱。

为寻找在统营市内积累了大量刑事诉讼经验、并具备违反住宅法相关经验的专业律师,委托人前来咨询大倫律師事務所。

大倫律師事務所统营律师从咨询阶段起便细致展开工作,并组建团队应对委托人的案件,着手构思量身定制的辩护策略。

统营律师掌握的委托人案件情况

居住在统营的委托人,因扰乱房地产市场供给秩序而涉嫌违反住宅法接受了调查。

委托人被指控的事实如下。

委托人虽未与父母居住在同一住址,却以赡养年满65岁以上直系尊亲属三年以上、须在统营市居住的无房户主身份,通过在形式上满足赡养老年父母特别供给制度供给条件的不正当方法,获得了该公寓的供给。

统营律师讲解的违反住宅法

违反住宅法,是指违反住宅法所规定的住房供给、认购、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下面介绍几种典型的违反住宅法案例。

1. 虚假迁入(虚假迁入申报)

是指实际并不居住,却为取得认购资格而虚假地仅变更住址的行为。


2. 假离婚行为

是指夫妻为提高认购加分,仅在书面上办理离婚的行为。


如上所述,若为中签认购而进行虚假申报,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此外,还可能被取消认购权,并在今后十年内被限制认购资格。

虚假迁入案例居住在巨济市的人,为中签仅面向统营市居民提供认购机会的公寓,仅将迁入申报办到位于统营市的亲戚家、而实际并不居住的情形
假离婚案例在住房登记于丈夫名下的情况下,妻子离婚后以无房者资格进行认购的情形

2. 统营刑事诉讼律师为涉嫌不正当认购违反住宅法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统营刑事诉讼律师应对涉嫌违反住宅法的委托人

统营刑事诉讼律师着手应对委托人的违反住宅法嫌疑。

统营律师以通过与委托人细致咨询所掌握的案件经过为基础,制定了反驳该项嫌疑的策略。

案件的争议事项

-委托人是否与父母共同居住?
-是否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得住房供给,以及是否存在故意的认识

刑事诉讼律师主张委托人与父母共同居住

刑事诉讼律师主张委托人与父母共同居住。

委托人也曾在距离父母住处5公里的公司宿舍留宿,过着与父母分开的生活。

但这只是因为委托人去年被诊断出血液癌并接受手术,曾数次在医院附近的公司宿舍留宿而已。

刑事诉讼律师强调,仅凭该事实,尚不足以成为委托人未与父母共同居住的证据

刑事诉讼律师针对供给申请资格的主张

委托人所认购公寓的供给申请资格如下。

向‘截至入住者招募公告日在统营市居住,且持续赡养年满65岁以上直系尊亲属三年以上(仅限在同一家庭居民登记表上登记的情形)的无房户主’授予赡养老年父母特别供给申请资格。


刑事诉讼律师指出,该申请资格中公告文并未明确记载必须实际共同居住的表述

此外,刑事律师强调,在一般人看来,若在居民登记表上共同登记即可认为已充分具备资格要件,很难将申请资格仅解释为必须共同居住之意。

刑事诉讼律师针对不正当认购的故意性问题

刑事诉讼律师主张,委托人早在认购公告时点之前很久便已在居民登记表上与父母共同登记,并依据公告文所明示的资格要件对本案公寓提出了认购申请。

也就是说,委托人是在没有特别瑕疵的情况下中签认购的,因此律师强调缺乏足以认定其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得住房供给的直接证据资料

3. 统营刑事诉讼律师协助获证据不足不予移送决定

在统营刑事诉讼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得以获得不予移送的决定。

委托人表示:“接到警方的调查通知时,我非常慌乱和害怕。律师详细告知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为迅速应对案件组建团队进行处理,真的让我很安心。”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备相关案件经验的优选律师组成团队,迅速而快捷地提供解决方案。

如果您与上述案件的委托人一样,因涉嫌违反住宅法而正在寻找🔗统营律师,欢迎咨询提供365日24小时咨询的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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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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