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因涉嫌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而被控告的委托人经历

- 2. 什么是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罪?

- 3. 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委托人的处罚辩护策略

- - 协助1 委托人不知道有关承诺系虚假
- - 协助2 怀有真诚道歉之意
- - 协助3 委托人有意与被害人和解
- 4. 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委托人,经大倫协助获暂缓起诉处分

1. 因涉嫌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而被控告的委托人经历

因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而被控告的委托人经历如下。
委托人一直是一位知名网红的老粉丝。
该网红颇具知名度,在社交媒体上拥有数十万订阅者。
该网红没有履行订阅人数达标纪念承诺后,委托人非常失望,遂在某网络社区多次发布诽谤该网红的评论。
看到有关评论的被害人以涉嫌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为由控告委托人。委托人对此十分惊讶,也非常害怕自己会受到处罚。
为避免因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受到处罚,委托人来到本法律法人,并制定了处罚辩护策略。
2. 什么是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罪?

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规定于韩国《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
| 《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第70条 |
| 第1款) 以诽谤他人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揭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第2款) 以诽谤他人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揭露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根据第2款,要构成韩国《信息通信网法》规定的诽谤,被告人公然揭露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并且其须认识到该事实为虚假。
不仅如此,还必须具有诽谤他人的目的。
判断是否具有诽谤他人的目的时,无论加害人所陈述的事实是否虚假,不能仅因所揭露的事实虚假就当然认定其具有诽谤目的,因此应制定相应的举证及辩护策略来应对案件。
诽谤他人的目的有时与为了公共利益相对立。
因此,如果行为人(加害人)所揭露的事实涉及公共利益,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一般会否定其诽谤他人的目的。
由此,在主张诽谤行为不具有诽谤他人目的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诽谤行为的被害人是公众人物,还是仅为普通私人
相关表达客观上是否涉及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公共关注事项
是有助于形成社会舆论或开展公开讨论,还是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
被害人是否自行招致了诽谤性表达的风险
经仔细审查委托人的评论内容,其中也包含以诽谤该网红为目的公然陈述虚假事实的内容,当时很难避免受到处罚。
3. 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委托人的处罚辩护策略
在处理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罪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帮助委托人避免受到处罚,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协助1 委托人不知道有关承诺系虚假

律师主张,该网红实际上并未作出委托人所认为的订阅人数达标纪念承诺,但委托人不知道这一说法是虚假的,并因认为网红没有履行承诺而发布了有关评论。
律师还主张,委托人平时对该网红完全没有恶意,也完全没有贬低或侮辱该网红等目的和意图。
律师主张,委托人反而是该网红的粉丝,一直期待网红履行有关承诺,只是因对方没有履行承诺而感到失望,才发布了可能会伤害对方的恶意评论。
协助2 怀有真诚道歉之意
律师主张,委托人正在真诚地为自己的错误道歉和反省。
律师主张,委托人受到该网红粉丝社区氛围的影响,因判断失误,在没有核实有关承诺真伪的情况下发布了评论,并对这些评论无意中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真诚歉意。
律师还说明委托人是初犯且没有再犯之虞,请求予以从轻处理。
委托人收入微薄,既要赡养年迈的母亲,又是维持家庭生计的一家之主。律师请求考虑到其如因有关嫌疑受到刑事处罚将遭受巨大不利,予以从轻处理。
协助3 委托人有意与被害人和解
如果刑事调解顺利达成,加害人支付和解金且被害人予以接受,可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可在侦查过程中作为从轻因素。
律师主张,委托人虽然经济并不宽裕,但委托人认为提交刑事调解申请书是积极向被害人表达歉意的方法,因此有意提交该申请书。
此外,律师还以委托人已数次撰写并提交包含对自身犯罪事实进行反省内容的悔过书为由,请求予以宽大处理。
4. 通过信息通信网诽谤委托人,经大倫协助获暂缓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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