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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儿童福利法

虐待儿童控告 | 因虐待儿童被控告但以暂缓起诉处分收尾

这是一位委托人的经历:她因被以虐待儿童为由提起控告而面临处罚危机,希望摆脱虐待儿童嫌疑。下面介绍在被以虐待儿童提起控告的情况下仍取得暂缓起诉处分的案例。

CONTENTS
  • 1. 被控告虐待儿童的委托人
    • - 委托人的主张
  • 2. 虐待儿童控告的概念说明
    • - 虐待儿童的处罚程度
  • 3. 虐待儿童控告的应对
    • - 提出量刑标准
    • - 否定再犯可能性
  • 4. 虐待儿童控告案件结果

1. 被控告虐待儿童的委托人

被控告虐待儿童的委托人

这是一位在被控告虐待儿童的危机情况下,为防御处罚而请求协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在本案发生当时,与朋友喝酒后回家途中遇到了被害人。


素不相识的被害人质问委托人为何盯着自己看,委托人为回应此事而与其发生了口角。


随着口角加剧,委托人做出了推搡被害人肩膀等身体接触行为,后来才得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于是本案的虐待儿童控告被受理并展开了侦查。

委托人的主张

委托人就虐待儿童嫌疑主张,虽承认发生过口角,但仍有冤屈之处。


委托人称,被害人当时在吸烟且身上有文身,因此不仅未能认识到对方是未成年人,还感到了压迫感。


此外,委托人称在与被害人发生身体接触后,对方表示自己是未成年人时,便立即想要结束该状况。


委托人请求本法人协助,希望能够避免实刑。

2. 虐待儿童控告的概念说明

所谓虐待儿童,是指成年人对儿童实施可能损害其健康或福利、或妨碍其正常发育的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或苛待行为,以及儿童的保护人遗弃、放任儿童的行为。


根据《儿童福利法》,儿童是指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儿童福利法》,以下行为被归类为虐待儿童行为并受到严格禁止。


1. 买卖儿童的行为

2. 唆使儿童实施淫秽行为或对此加以媒介的行为,或以儿童为对象的性骚扰等性虐待行为

3. 对儿童身体造成损伤,或损害其身体健康及发育的身体虐待行为

4. 危害儿童精神健康及发育的情绪虐待行为

5. 遗弃处于自己保护、监督之下的儿童,或怠于提供包括衣食住在内的基本保护、抚养、治疗及教育的放任行为

6. 使有残疾的儿童供公众观览的行为

7. 唆使儿童乞讨或利用儿童乞讨的行为

8. 以公众娱乐或营利为目的,让儿童从事有害其健康或安全的杂技的行为,或为此将儿童交付给第三者的行为

9. 具有正当权限的斡旋机构以外的人,斡旋儿童抚养并获取财物,或要求、约定财物的行为

10. 将为儿童赠与或支付的财物用于其目的以外用途的行为

将此类行为向侦查机关提起控告,称为虐待儿童控告。

虐待儿童的处罚程度

委托人被指控在🔗虐待儿童行为中,实施了对儿童身体造成损伤或损害其身体健康及发育的身体虐待行为,以及危害儿童精神健康及发育的情绪虐待行为


若委托人的嫌疑被认定,根据《儿童福利法》,可能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虐待儿童控告的应对

专业律师为应对虐待儿童控告案件、防止委托人受到处罚,进行了如下协助。

提出量刑标准

专业律师提出了大法院量刑委员会公示的《儿童福利法》上虐待儿童案件的量刑标准,为委托人请求从宽处理。


根据量刑标准,特别量刑因素规定有以未必故意实施犯罪的情形、虐待程度轻微的情形、存在可予斟酌的犯罪动机的情形、被害人不愿处罚的情形


对此,专业律师强调了委托人当时未能认识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点。


此外,还主张身体接触仅止于推搡肩膀的程度,虐待程度极为轻微,且被害人先行挑衅才发生身体接触,犯罪动机值得斟酌。


最后,还提出委托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完成了刑事调解程序,被害人对委托人不愿处罚。

否定再犯可能性

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小。


委托人在本案犯罪之后一直谨言慎行,并坚定决心绝不再犯。


委托人至今从未犯过与虐待儿童有关的犯罪。


对此,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显著较小,并请求从宽处理。

4. 虐待儿童控告案件结果

虐待儿童控告案件结果

在听取了着手应对虐待儿童控告的专业律师意见后,检察机关对委托人作出了暂缓起诉的不起诉处分


所谓暂缓起诉处分,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不再犯罪便不予起诉的处分,委托人得以在检察侦查阶段了结本案


本案委托人本面临可能被判处实刑的危机,但凭借专业律师的应对策略得以摆脱危机。


本法人在受托虐待儿童控告案件后立即着手咨询及案件审查,提出量身定制的策略。


如果像本案委托人一样处于需要应对虐待儿童控告的情况,希望您进行🔗法律咨询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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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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