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嫌开设赌场的委托人

- - 开设赌场罪委托人的请求事项
- 2. 开设赌场嫌疑的概念说明

- - 开设赌场罪的处罚程度
- -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 3. 开设赌场嫌疑的应对

- - 强调委托人并未积极参与犯罪
- - 强调委托人并未因犯罪获得利益
- - 强调委托人家庭经济状况不佳
- 4. 开设赌场嫌疑的判决

1. 涉嫌开设赌场的委托人

这是一位因涉嫌开设赌场面临被判处实刑、而前来委托本法人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在寻找维持生计的工作时,应经营德州扑克酒吧的熟人之托,在该德州扑克酒吧做起了兼职。
熟人称自己要开设一家正式的德州扑克酒吧,需要有人短期担任荷官。
委托人本以为只是单纯的兼职而接受了工作,但据称熟人却指示其从事兑换现金的工作。
于是委托人便一直负责将德州扑克酒吧客人的积分兑换成现金的兑换业务。
委托人在工作约六个月后,意识到自己所做的工作属于违法行为,便主动辞去了工作。
此后,委托人以建筑工地日结工的身份维持生计,期间因本案开设赌场的嫌疑接受了警方调查,并在经过侦查机关侦查后,面临被判处实刑的风险。
开设赌场罪委托人的请求事项
涉嫌开设赌场的委托人表示,自己在不知情属于违法的情况下从事该工作,一意识到违法便立即辞去了工作,因而感到十分冤枉。
委托人恳切请求,务必避免被判处实刑,因为一旦自己无法工作,家人的生计便会陷入危险。
2. 开设赌场嫌疑的概念说明
开设赌场的嫌疑,是指韩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开设赌博场所等罪。
这里的🔗赌博罪,是指以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为赌注,争夺胜负或优劣的犯罪行为。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即可成立的犯罪。
韩国《刑法》第247条的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己作为主持者并在其支配下开设赌博场所而成立的犯罪,与赌博罪是相互区别的独立犯罪。
此时所谓“赌博”,是指参与的当事人以财物为赌注,通过偶然的胜负争夺财物的得失;所谓“营利目的”,是指意图以开设赌场为对价获取非法财产上利益的意思。
根据上述判例,只要开设了供赌博的场所并具有营利目的,即构成该项嫌疑。
开设赌场罪因涉及有组织的介入并具有营利目的,会被处以较高程度的处罚。
开设赌场罪的处罚程度
若开设赌场的嫌疑成立,根据韩国《刑法》,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可能并处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249条(并处罚金) 对第246条第2款、第247条及第248条第1款之罪,可并处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韩国量刑委员会针对开设赌博场所等的嫌疑设有以下量刑标准。
减轻 | 基本 | 加重 |
4个月~10个月 | 8个月~1年6个月 | 1年~4年 |
此外,单纯参与犯罪、参与犯罪存在特别值得酌情考虑的事由,或实际获利金额轻微的情形,均被视为减轻要素,因此如果被指控相关嫌疑,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减轻要素为由请求从宽处理会更为有利。
3. 开设赌场嫌疑的应对
专业律师针对委托人开设赌场嫌疑的加重要素,作出了如下应对。
强调委托人并未积极参与犯罪
专业律师强调,委托人并未积极参与开设赌博场所的行为。
委托人认为自己工作的德州扑克酒吧并不违法,只是为了赚取生活费而工作。
委托人只是认为这是将游戏积分兑换成现金的工作,甚至连具体1积分兑换多少钱都不清楚,可见其并无犯罪意图。
强调委托人并未因犯罪获得利益
专业律师强调,委托人并未因本案犯罪获得任何利益。
委托人仅按工作时长以最低时薪领取月薪,从未约定或分得本案赌场所获收益的任何部分。
专业律师据此主张,委托人只是领取了月薪,并未从开设赌场中获得收益,且参与开设赌博场所的程度较低。
强调委托人家庭经济状况不佳
专业律师强调,委托人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佳。
委托人育有两个女儿,且已与配偶离婚。
委托人为了两个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独自从事经济活动。
因此,专业律师强调,一旦委托人无法从事经济活动,两个女儿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困境,并据此请求从宽处理。
4. 开设赌场嫌疑的判决

经过专业律师的应对,委托人就开设赌场的嫌疑被判处缓刑。
委托人对于能够摆脱被判处实刑的危机、得以继续承担两个女儿的生计,表达了感谢之情。
开设赌场的嫌疑,不仅适用于经营场所的人,也同样适用于在该场所从事兑换等业务的情形。
由于被判处实刑的可能性较高,在被指控嫌疑后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会更为有利。
本法人拥有在应对开设赌场嫌疑方面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量身定制的策略。
如需帮助,欢迎通过大倫律師事務所🔗法律咨询预约进行咨询。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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