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找到交通事故律所的委托人

- - 因报复驾驶嫌疑而接受调查的背景
- 2. 交通事故律所介绍的委托人案件

- - 交通事故律师制定策略
- 3. 交通事故律所的协助事项

- - 交通事故律师,构建否认故意性的论据
- - 交通事故律师,指出行车记录仪影像解读的局限
- - 交通事故律师,侦查阶段应对及提交意见书
- 4. 交通事故律所的协助结果,不起诉处分

- - 交通事故纠纷应对方法
1. 找到交通事故律所的委托人

找到交通事故律所的委托人在因报复驾驶而被指涉特殊恐吓嫌疑的情况下,通过交通事故律师的帮助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因报复驾驶嫌疑而接受调查的背景
委托人在驾驶高速大巴途中,为超越前方缓慢行驶的车辆,与在第二车道行驶的对方车辆发生了摩擦。
在难以超车的情况下,委托人多次闪烁了远光灯,之后返回公交专用车道完成了超车。
但是,部分越线的画面被行车记录仪拍下,对方以故意威胁驾驶为由向警方提出了控告。
被害人一方主张这是‘利用汽车这一危险物品实施的特殊恐吓’。
对此,委托人因报复驾驶嫌疑而接到了警方调查的通知,于是向交通事故律所请求了协助。
2. 交通事故律所介绍的委托人案件
找到交通事故律所的委托人正面临因报复驾驶,即威胁驾驶嫌疑而进行的警方调查。
威胁驾驶,是指故意威胁其他车辆或驾驶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单纯的交通摩擦,还可能依据韩国《刑法》以特殊恐吓、特殊殴打、特殊毁坏财物等重大刑事犯罪受到处罚。
由于汽车被视为‘危险物品’,因此驾驶过程中被认定具有故意性的威胁行为会被认定为重大犯罪。
罪名 | 处罚程度 |
特殊恐吓 (《刑法》第284条) |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特殊伤害 (《刑法》第258条之2) | 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特殊殴打 (《刑法》第261条)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特殊毁坏财物 (《刑法》第369条)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本案的委托人也是在驾驶高速大巴途中,于超车过程中发生了似乎要与对方车辆相撞的情况,并因此以‘特殊恐吓’嫌疑被刑事立案。
《刑法》第284条(特殊恐吓)
交通事故律师制定策略
对方驾驶人将该情况认定为故意的威胁驾驶并向警方报案,委托人陷入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危机状况。
但是,当时的情况也可以解释为因道路车流和行驶空间造成的暂时性越线以及远光灯闪烁,而将其断定为威胁驾驶的明确证据尚不充分。
对此,交通事故律师综合分析了委托人的职业特点、当时的道路环境以及行车记录仪影像解读的局限性等,制定了能够积极说明其不具有故意性的策略。
3. 交通事故律所的协助事项

交通事故律所的交通事故律师为使委托人的案件能够在检察阶段结案,展开了如下战略性协助。
交通事故律师,构建否认故意性的论据
委托人因单纯超车过程中发生的暂时性越线,而遭到了‘故意威胁’的误解。
对此,交通事故律师根据如下情况,积极说明这并非有意为之的报复驾驶。
▷ 远光灯闪烁也并非威胁,而是出于维持道路车流的目的这一点
▷ 在载有多名乘客的状态下,没有实施威胁行为的实际利益或动机
交通事故律师,指出行车记录仪影像解读的局限
交通事故律师还对被指为本案核心证据的被害车辆行车记录仪影像进行了细致审查。
随后根据如下几点等主张难以认定报复驾驶的故意性。
▷ 没有委托人持续压线行驶的情形这一点
交通事故律师,侦查阶段应对及提交意见书
交通事故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反映委托人陈述的意见书。
尤其纳入了如下内容,先行传达了事前防御逻辑。
▷ 驾驶人的主观认识与车辆操作的不可避免性
▷ 关于否认故意性的逻辑依据与先例
4. 交通事故律所的协助结果,不起诉处分

在交通事故律所的战略性应对下,检方认为难以断定其具有故意性。
最终,综合考虑方向盘操作可能只是单纯失误、缺乏故意威胁驾驶的反复性以及犯罪嫌疑人一贯的陈述等因素,作出了‘无犯罪嫌疑’不起诉处分。
交通事故纠纷应对方法
如上述案例所示,即使在警方或检方存有怀疑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说明与资料提交来证明不存在故意性的律师作用也非常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咨询专责律师制度快速掌握案件事实关系,并按类型指派专业律师,提供战略性协助。
此外,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还与保险、证据调查专家等协作,对衍生案件也进行综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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